本报讯(记者 谭经田)应邀到同事家吃饭,席间喝了二两同事自制的药酒,不料中毒后死亡。死者家属将该同事和提供泡酒草药者告上法庭,索赔54万余元。记者昨日获悉,武汉市中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赴宴者和做东者各承担45%的责任,另外10%的责任由提供草药者承担。
2007年9月23日晚,程某应邀到同事王某家吃饭。吃饭时,程某喝了二两王某自泡的药酒,其他人因不胜酒力都没有喝。当晚10时许,程某回家后开始呕吐并狂躁不安。次日零时,程某被送到医院抢救。4天后,程某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2007年10月18日,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药酒作出结论,送检药酒中药物有毒成分是鬼臼脂素和苦鬼臼脂素。
去年7月,因双方未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程某的家人将王某和为王某提供泡酒草药的杨某一起告上法院,索赔54万余元。今年1月,东西湖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程某死亡后的经济损失共计43.68万元,王某承担80%(赔付34.95万元),其他损失由程家承担。
二审判决做东者担责45%
一审宣判后,王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查明,王某泡药酒的草药,是杨某在三峡旅游时从景区地摊上购买的。当时卖药人称该草药可治风湿病。因王某有风湿的毛病,杨某便送了王某一包。王某泡酒后一直没喝过,程某首次饮用便出事。
近日,武汉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王某在不知药性的情况下向程某提供有毒药酒,程某主动要求喝不知药性的有毒药酒,从而导致的死亡后果,两人均应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各承担45%的责任,即19.65万余元。杨某承担10%的责任,即赔偿4.3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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