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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杀人21年后被抓 虽过追诉期仍被判无期(图)

2009年07月07日10:13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姚雯/漫画
姚雯/漫画

  追诉,在他潜逃21年后……

  1991年春节前夕,邬定国突然秘密潜回家中过年,短暂停留后离开。悲喜交加的廖会如这时才知道儿子还活在人世,她怕儿子被警方抓住后会被判死刑,便帮儿子隐瞒了真相。此后,邬定国开始在全国各地流亡,靠打工为生。每隔一两年,他就秘密回家一次,探望母亲。

 “心生妒火”打死未婚妻潜逃,又被认定“意外身亡”……就这样,“活死人”邬定国“自由自在”地生活着,直到去年2月警方才将其抓获归案,而此时,距离案发已经过去了近21年。

  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其追诉时效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6月25日,记者从四川省检察院获悉,经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绵阳市检察院对已过追诉时效的邬定国故意杀人案予以追诉,该市中级法院日前以故意杀人罪一审依法判处邬定国无期徒刑。

  恋 人

  婚期渐渐临近,一场意想不到的变故发生了。

  1985年的10月,时年20岁的邬定国与17岁的小蓉(化名)相识相恋。两个年轻人正式交往一年后,在亲朋好友的见证下,举行了订婚仪式,确定在1987年冬天举办婚礼。

  婚期渐渐临近,一场意想不到的变故发生了。1987年3月,一名姓杨的年轻男教师闯进了小蓉的世界。随着两人关系越走越近,小蓉的感情天平倾斜了,对邬定国的热情也大不如从前。她试图通过冷淡邬定国,达到退婚的目的。

  邬定国慢慢察觉到了未婚妻的改变,得知真相后,恼羞成怒。1987年6月7日上午,邬定国来到小蓉家,借陪小蓉到河边干农活之机,提出想外出打工,要提前和小蓉结婚,遭到拒绝后,两人发生了激烈争吵。

  争执中,邬定国突然从小蓉肩上抢过扁担,狠狠地向对方砸去……小蓉头部多处粉碎性骨折,当场死亡。事发后,邬定国赶往绵阳城区,将手表变卖了12元钱,购买了1张火车票后,连夜潜逃至河南。

  洪 水

  绵阳警方在河里打捞出一具无名尸体,经勘验属自杀身亡,于是公开进行身份调查。

  1988年10月,涪江发洪水,绵阳警方在河里打捞出一具无名尸体,经勘验属自杀身亡,于是公开进行身份调查。这时,围观群众纷纷称这具尸体很像1年前逃逸的杀人凶手邬定国。邬定国的母亲廖会如和小蓉的父母到现场辨认时,错误地将腐尸当成邬定国。

  因为尸体重度腐烂,辨认工作难度很大。邬定国所在村的几名村干部也认定尸体就是邬定国。不久,邬定国的家人将尸体进行了处理,当地警方也暂停了对邬定国的追捕。

  1991年春节前夕,邬定国突然秘密潜回家中过年,短暂停留后离开。悲喜交加的廖会如这时才知道儿子还活在人世,她怕儿子被警方抓住后会被判死刑,便帮儿子隐瞒了真相。此后,邬定国开始在全国各地流亡,靠打工为生。每隔一两年,他就秘密回家一次,探望母亲。

  乔 迁

  邬定国大哥乔迁之喜,邀请的客人众多,邬定国可能会出现。

  2007年8月,公安机关接到村民举报:“死亡”的邬定国其实还没死,春节时曾回家过年。涪城警方迅速行动起来,通过大量摸排调查,发现邬定国确实还活着,于是将邬定国列为网上通缉的在逃犯罪嫌疑人,进行追捕。

  2008年2月初,警方获得重要信息,2月10日是邬定国大哥乔迁之喜,邀请的客人众多,邬定国可能会出现。警方当日前往邬定国大哥家,果真发现了隐藏在客人当中的邬定国。身着便衣的公安民警随即将邬定国抓获归案。

  落网后,邬定国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近21年来,他一直隐藏在郑州、石家庄、邯郸等地打工,小心翼翼地逃避着法律惩罚。邬定国第一次回家不到一周便走了,此后每年都会偷偷回家:“或许我很少回来,样子变了,很少有人能认出来了。”逃亡近21年终于落网,邬定国认为自己罪有应得,应该为小蓉的死付出代价。

  追 诉

  邬定国应该受到追诉具有3个理由,一是作案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二是长期外逃逃避侦查;三是没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2008年4月26日,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分局以邬定国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该市涪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邬定国杀人逃逸近21年是否已过追诉期?涪城区检察院公诉科周科长告诉记者,此案案发是在1997年刑法修订以前,应当适用79年刑法。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79年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涪城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案件发生后,警方并未对邬定国采取过强制措施,依照刑法规定已过追诉时效。

  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其追诉时效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是否对邬定国报请追诉,涪城区检察院内部曾产生意见分歧。一部分人认为,此案距离案发已近21年,期间邬定国没有重新犯罪,可推断其已受到警戒,成为无害于社会的人。但周科长等人代表的观点得到大部分人的支持。他们认为邬定国应该受到追诉具有3个理由,一是作案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二是长期外逃逃避侦查;三是没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负责办理此案的检察官和公安干警又深入案发地,了解案发当时情况及案发后造成的社会影响,当地群众、村民委员会及镇政府均强烈表示应严惩杀人凶手。

  涪城区检察院据此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具了书面追诉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采纳了追诉意见核准追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涪城区检察院将此案移送绵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绵阳市中级法院日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作出判决,邬定国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8.03万元。

  专家观点:

  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

  社会影响还未消除有追诉必要

  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其追诉时效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此案中的法定特殊事由应当是邬定国杀人在当地造成的影响。尽管案发近21年涉案人才落网,但当地群众、死者家属、村民委员会等仍要求严惩杀人凶手,证明由邬定国杀人造成的社会影响尚未消除,追究其法律责任是有必要的。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

  逃避打击终受惩罚,有警示意义

  虽然此案遵循的是79年刑法,针对的是1997年刑法修订之前的犯罪。但仍对现在的不法分子具有警示作用。刑法修订后,对追诉时效延长的条件作了更改,不仅添加了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情况,还把“采取强制措施之后”的条件更改为了“立案(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

  依此规定,不法分子作案后,不管逃到天涯海角也不管逃多久,始终都逃不过法律制裁。

   本报记者 刘德华 通讯员 魏晓兰 黄林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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