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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网络门”案一审开庭 遭300万元天价索赔

2009年07月07日18:26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杭州7月7日电 (记者 陈国亮 古其铮实习生董齐)中国著名剪纸艺术家、磁性剪纸的发明人王龙状告网易并索赔300万元的网络名誉侵权,让网易深陷“网络门”。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于7月6日开庭审理了此案,使得关于网易这个网络巨头的网络名誉侵权案再次浮出水面。
因该案案情较为复杂且双方争议较大,法院昨天开庭时整整开了一整天,而且法庭未当庭作出审判结果。记者今天从王龙及其律师处获悉,他们和网易双方目前都已经表示愿意庭外调解。

  他乡创业遭遇“诽谤侮辱”

  2005年8月17日,山西晋城人王龙发明的“磁性剪纸”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而早在2004年,王龙就曾来浙江义乌参加中国义乌国际小商品博览会,博览会上王龙的磁性剪纸受到普遍认可,这也坚定了王龙在义乌创业的信念。

  王龙告诉记者,2005年,百度贴吧里面出现了关于“诽谤侮辱”他本人的帖子。经几次交涉,百度贴吧删除了相关帖子。

  “从当时发帖的Ip地址看,发帖人是在河北衡水,但是那里并没有我们的加盟商,冒充我们的加盟商发布一些诽谤侮辱我的东西,这其实是不正当的行业竞争。”王龙说,河北衡水是中国剪纸业相对发达的地方。

  从有人在百度贴吧发布原告诉称的“诽谤侮辱”帖子,再到国外某网站的链接,再到后来网易的链接,时间也已超过两年的时间了。然而,百度贴吧的几条诽谤侮辱“磁性剪纸”和王龙本人的帖子,让原告和他的专利项目“磁性剪纸”的市场开发陷入了被动。

  2008年5月,在义乌国际文化产品交易会期间,有几个加盟商缴了签约保证金与王龙签订了加盟协议。但加盟商回到家就给他打来电话,说在网上看到对“磁性剪纸”的不利信息,他们都没有信心做这个项目了。

  王龙赶紧上网检索,在网易的有道搜索引擎中输入“磁性剪纸王龙”时,一下就跳出6条诽谤侮辱“磁性剪纸”和王龙的链接,不用打开这些链接,就可以看到那些诽谤侮辱内容,足以构成对王龙和“磁性剪纸”的伤害。

  “只要鼠标放在上面,就可以看到上面的内容,根本不用点击,这是他们的一个专利——预览装置,这比传统的搜索少了一个步骤。”王龙说。

  而这个预览装置,是否算是转载,也成为日后王龙与网易方面争论的焦点。打开这些链接,可以看到的是有道网页下转载的国外某网站那些诽谤侮辱“磁性剪纸”和王龙的信息,而国外某网站那些诽谤侮辱“磁性剪纸”和王龙的信息正是百度2005月就已删除的。

  多次交涉难沟通

  2008年5月30日,王龙给网易举报热线发了请求删除侵权信息的电子邮件。

  6月2日,王龙和网易客服联系后,对方回复电子邮件要求其提供帖子链接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当事人身份证或单位公章、删除理由等。

  第二天,王龙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后,对方回复电子邮件称:“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为您提交处理,如有处理结果我们会第一时间回复您,请您耐心等待,谢谢。”

  6月5日,王龙再次询问对方情况,对方回复电子邮件称“关于您之前来信要求删除有道搜索地址的问题,请您先联系原载方进行删除,原载方删除后,我们才能在有道上删除链接,谢谢。”

  原载方应该是百度贴吧,但其实百度早已删除了那些诽谤侮辱信息。

  6月27日,王龙再次给网易客服中心发了电子邮件:“有关下列针对我的"磁性剪纸"专利和我本人的诽谤信息,我早已提供了你们要求的相关资料,并且原载方也早已删除了那些信息,而你方至今不作处理,这将会扼杀我们这样一个"磁性剪纸"专利创业项目。为此,请贵方尽快删除那些恶意信息……”

  对方当天回复称:“关于您的问题,我们需要您在同一封邮件中提供您的身份证扫描件或单位公章,感谢您对网易公司的支持!”

  无奈,王龙只能照办。第二天,对方回复称“您的要求已再次提交跟进,请您留意。”

  7月2日,对方在王龙一再催问下发来电子邮件声称:“关于删除有道搜索内容的问题,请提供搜索的关键字,通过关键字搜索的页面地址,还有是第几页第几条内容,谢谢您的配合。”

  这时,王龙想到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了。王龙咨询律师后,委托金华市公信公证处对所有那些有诽谤侮辱“磁性剪纸”和王龙本人的信息的网页进行了保全公证。

  网易律师被疑曾经想玩“无间道”

  2008年7月11日,王龙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网易。他在起诉状中要求:1,网易公开道歉;2,删除相关帖子;3,赔偿300万元人民币。

  这起案件从王龙提起诉讼到2008年11月7日义乌市法院立案,再到确定2009年7月6日开庭,仅双方对法院的管辖权之争就耗掉了近一年的时间。

  此案原定于7月1日开庭,但又因网易方面的原因,推迟到7月6日开庭。

  7月6日,网易CEO丁磊并未出庭。

  王龙告诉记者,开庭时,他看到对方代理律师时吃惊不小,因为该律师以前曾到过他在义乌的店里和他接触过,当时这位律师说:“我是北京的律师,我是义乌人,我愿意帮你打官司。”但王龙当时出于多方面考虑,没有请这位律师。

  “现在我还不知道他是不是网易公司的员工,如果他找我那时就是网易公司员工的话,那这里就真说不清楚了。”王龙对记者说。

  庭审期间,记者曾经想就此案采访网易方面。但对方一口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被告的主体是双方争议的一个焦点

  法庭上,双方就此案展开了激烈的辩论。王龙方认为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链接转载了侵犯原告王龙名誉权言行的行为,符合网络侵权条件。被告主体适合,且有道搜索引擎属于被告一个部门,搜索引擎产生的侵权应有网易方面承担。并且,被告应承担王龙直接和预期利润损失300万元。

  而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方面则辩称,网易公司、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有道搜索引擎属于三个不同主体,侵权主体不是被告;同时,引擎是不可避免第三方侵权行为的,搜索引擎是不能有效识别有关言行是否侵权的。

  对于王龙一方提出的经济赔偿,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认为王龙主张的损失缺乏事实依据。

  网易“网络门”其结局到底会如何?本网将持续关注。
(责任编辑:赵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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