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总偷押房产 公司背债千万
欠债3000多万抵押物业,法院判决公司承担一半责任
新快报讯 (记者 余亚莲) 一房地产公司老总黄华江在外欠下外债3000多万元,为了还债,他瞒着众股东,拿公司的物业做抵押,致使公司凭空背上1500万元债务。
瞒着公司抵押房产
黄华江,男,1963年出生。原是广东华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鹏公司)法定代表人。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他同时担任了广西梧州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至2008年,广东省黄金公司(以下简称黄金公司)向华鹏公司追债数千万元,黄华江与华鹏公司无力偿还。
2008年3月18日,黄金公司与黄华江和明兴公司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书》,三方确认:黄华江为华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华鹏公司累计欠黄金公司3000多万元本金及利息;华鹏公司及黄华江作为该欠款的连带还款义务人。该合同还说明:明兴公司以其在广西梧州某广场的第五、六层的房产抵押,为黄华江提供欠款担保。
公司负一半过错责任
直到最后,黄华江也没能还清欠款。2008年7月,黄华江因涉嫌诈骗罪被捕。
直至此时,明兴公司才发现,黄华江瞒着公司,将公司的物业抵押出去了。
2008年,黄金公司将华鹏公司、黄华江和明兴公司告上法庭,索取3000多万元的债务。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明兴公司在《房地产抵押合同书》中承诺为黄华江的还款行为提供担保,但该担保行为是黄华江瞒着公司进行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明兴公司为黄华江的债务提供担保,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担保行为。
但法院同时认为,明兴公司对这种情况的发生负有过错责任。法院还认为,原告黄金公司在接受明兴公司提供担保的过程中,未审查该公司关于提供担保的股东会决议,亦有过错。
公司多出1500万债务
因此,越秀区法院一审判决,华鹏公司和黄华江偿还黄金公司3000多万元的欠款,明兴公司对黄华江不足清偿的债务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为此,明兴公司背上了1500多万元的债务。
明兴公司不服上诉。但由于在二审时,明兴公司代表因故未能到庭,法院按照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照原判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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