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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老板在外负债3000万 瞒股东偷押公司房产

2009年07月08日01:15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老总偷押房产 公司背债千万

  欠债3000多万抵押物业,法院判决公司承担一半责任

  新快报讯 (记者 余亚莲) 一房地产公司老总黄华江在外欠下外债3000多万元,为了还债,他瞒着众股东,拿公司的物业做抵押,致使公司凭空背上1500万元债务。

日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此案。

  瞒着公司抵押房产

  黄华江,男,1963年出生。原是广东华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鹏公司)法定代表人。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他同时担任了广西梧州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至2008年,广东省黄金公司(以下简称黄金公司)向华鹏公司追债数千万元,黄华江与华鹏公司无力偿还。

  2008年3月18日,黄金公司与黄华江和明兴公司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书》,三方确认:黄华江为华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华鹏公司累计欠黄金公司3000多万元本金及利息;华鹏公司及黄华江作为该欠款的连带还款义务人。该合同还说明:明兴公司以其在广西梧州某广场的第五、六层的房产抵押,为黄华江提供欠款担保。

  公司负一半过错责任

  直到最后,黄华江也没能还清欠款。2008年7月,黄华江因涉嫌诈骗罪被捕。

  直至此时,明兴公司才发现,黄华江瞒着公司,将公司的物业抵押出去了。

  2008年,黄金公司将华鹏公司、黄华江和明兴公司告上法庭,索取3000多万元的债务。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明兴公司在《房地产抵押合同书》中承诺为黄华江的还款行为提供担保,但该担保行为是黄华江瞒着公司进行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明兴公司为黄华江的债务提供担保,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担保行为。

  但法院同时认为,明兴公司对这种情况的发生负有过错责任。法院还认为,原告黄金公司在接受明兴公司提供担保的过程中,未审查该公司关于提供担保的股东会决议,亦有过错。

  公司多出1500万债务

  因此,越秀区法院一审判决,华鹏公司和黄华江偿还黄金公司3000多万元的欠款,明兴公司对黄华江不足清偿的债务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为此,明兴公司背上了1500多万元的债务。

  明兴公司不服上诉。但由于在二审时,明兴公司代表因故未能到庭,法院按照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照原判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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