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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是新中国法制史上伟大创举

2009年07月08日08:26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普法,作为一项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在华夏大地上破土动工至今已有23载。这一新中国法制史上的伟大创举,如今已取得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邹瑜,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共和国的司法部部长,亲历了“一五”普法这一重大决策出台的全过程。
近日他在北京的家中,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以下是他的讲述:

  吉林医学院有位女大学生,因妹妹患有精神病,经常给她添麻烦,就用绳子把妹妹勒死。案发后,公安人员拘留她时,这位大学生说:“这是我的家务事,你们管不着。”

  这是发生在1982年的一个真实案例,也是一起因不懂法而犯罪的典型案例。

  1985年6月9日,在全国第一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上,我在代表司法部作工作报告时,曾讲到过这个案例。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防止因不懂法而导致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是中央决定开展全民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原因之一。

  邓小平最先提出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其实,早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就曾经开展过一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1950年4月,婚姻法通过后,全国上下对这部法律进行了广泛的宣传。1954年拟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草案,曾交全民开展讨论。这次全民讨论历时3个月,参加讨论的有1.5亿多人。这种全民讨论实际上也是关于宪法的一次大规模宣传教育。

  法制宣传教育在当时就引起一些中央领导同志的关注。董必武同志曾在党的八大上发言呼吁:“必须在人民群众中广泛地进行关于法律的宣传教育工作,在社会上培养守法的风尚。”但是这一意见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此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基本上中断了。

  法制宣传教育重新被重视,是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的。那时,我国正处在十年动乱之后拨乱反正、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历史时期。国家的立法步伐已经明显加快,在短短几年之内,我国就制定了涉及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各个重要领域的法律法规300多部。虽然当时我国的法律还不够完备,但在重要的、基本的方面,应该说是有法可依的。与此同时,非常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又迫切需要提高全社会的法治观念。

  新中国成立后到改革开放初期,我们国家的干部、群众法治观念一直不强。这是有深刻的社会原因和历史原因的。

  我国经历了长期的封建专制统治,文化又不发达,缺乏法治观念和习惯。广大干部在长期革命战争过程中,主要依靠政策办事,并且由于受反动法律的压迫,仇恨反动的法统。这种仇视旧法律的心理,在革命胜利后也容易产生对革命法治的轻视。新中国成立后,党内又长期存在着轻视法律、忽视法治的“左”的思想,再加上十年动乱时期无法无天的无政府主义现象严重,致使很多干部和群众的法治观念薄弱。

  在这种情况下,邓小平同志最先提出,既要加快立法,又要严格执法,还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1980年12月,邓小平同志在中央工作会议上说:“在党政机关、军队、企业、学校和全体人民中,都必须加强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

  新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主要奠基人彭真同志,当时也一再强调,要把法律交给十亿人民。他在几次接见首都新闻界人士时都提到,要对全体人民进行法制教育,增强法治观念,使人人知法、守法,养成依法办事的观念和习惯。要使我们的国家由主要依靠政策办事,逐步过渡到既要依靠政策、又要依靠法制办事的阶段。

  彭真同志认为,我们的法律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利益和意志的集中体现,一旦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掌握,就会变成强大的物质力量。人民群众运用法律武器,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对违法行为进行斗争,就可以有力地保证法律的贯彻执行。

  在中央的号召下,各地都十分重视法制宣传教育,比较广泛地宣传了宪法和刑法、刑事诉讼法、婚姻法等法律。

  到1985年10月,全国已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或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向公民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

  彭真倡议召开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

  上个世纪80年代初,虽然各地开展了法制宣传工作,但是,就全国范围来讲,还没有做到经常化、制度化、系统化,没有达到使每个公民都知法守法的要求。

  比如,当时在许多地方,由于人们不懂经济合同法,乱签合同,合同条款混乱,无法执行;有的即使合同符合法律要求,也随意撕毁;有的则受骗上当,遭受严重损失。

  1984年的浙江省绍兴县,工农业总产值为19.2亿元。工商管理部门调查的74554份绍兴县与外地签订的经济合同,标的达13.5亿元,其中不符合经济合同法规定无效的就有17187份,占22.8%。无效合同标的5.1亿元,占总标的金额37.8%。该县被外地拖欠的货款达两亿元。

  江苏省武进县过去合同管理也很混乱。到1984年年初,全县乡镇企业拖欠在外的款项达1.16亿元。从当年5月开始,武进县司法局在乡镇企业中开展了经济合同法宣传,并对合同进行了复查,使企业干部初步掌握了合同法知识,学会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合同纠纷。仅半年时间,就收回欠款2300万元。

  懂法与不懂法结果大不一样。在全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逐渐成为从中央到地方各方面的共识。

  在彭真同志的倡议下,1985年6月,中央宣传部和司法部在京联合召开了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彭真同志还接见了参加会议的全体同志。

  随后,中宣部和司法部拟定了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报中共中央、国务院。

  11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并转发了这个规划,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具体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彭真说“好,就付表决”

  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是关系全民的大事,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和作出决议,这样才能更好地在全民中实施。

  为此,1985年8月20日,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在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草案)》的议案。

  11月8日至22日举行的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把这个议案列入了议程。

  11月13日上午,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讲话时指出,国务院提请这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在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草案)》,很有必要,很及时。我们的宪法和法律的实施首先是建立在干部、群众自觉遵守、执行的基础上的。所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在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很重要,现在也是一个好的时机。

  当时,有人对决议能否得到有效实施有些担心。在决议表决前,我曾向彭真委员长解释说:“我们要求不高,第一呢,是普及法律常识,不是普及法律知识,常识跟知识是两个档次。第二呢,是基本普及,什么叫基本普及呢?有60%的公民受到一定的教育,懂得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就可以了。”

  听我讲完以后,彭真同志说好,就付表决,就表决了。

  1985年11月2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由此开始了在亿万人民群众中普及法律常识、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宏大工程。

  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第一个普法决议。决议指出: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必须将法律交给广大人民群众掌握,使广大人民知法、守法,树立法制观念,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同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作斗争,保障公民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决议强调,普法的重点对象是各级干部和青少年,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普法的内容以宪法为主,包括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等方面基本法律的基本内容;普法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动员和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执行本决议。

  德国司法部长说“这是西方国家做不到的”

  普及法律常识要有一个恰当的要求。“一五”普法确定的重点内容是“十法一条例”,包括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试行)、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

  “一五”普法取得了预期效果。从1986年到1990年,全国大约有六七亿公民接受了法律常识教育。

  继“一五”普法之后,我国又连续实施了三个五年普法规划,目前,“五五”普法规划正在稳步推进。这五个五年普法规划,每一个都是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中宣部、司法部的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有关决议。其中,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确定每年12月4日为全国法制宣传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多次听取国务院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情况的报告,还对普法工作进行了检查。

  回溯23年的普法历程,从“一五”普法侧重“十法一条例”的法律常识的普及,“二五”普法是以宪法为核心以专业法为重点,到“三五”普法重点宣传市场经济法律知识,“四五”普法的“两个转变、两个提高”(努力实现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转变,全面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依靠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再到“五五”普法不断创新法制宣传形式,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堪称中外法制建设史上一项创举的普法工程,向世人展示了一幅“绵绵法雨润神州”的生动画卷。

  23年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普法工作在深度和广度上都取得了巨大进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知识得到较为广泛的普及,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步增强,依法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各项事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普法作为基础工程,推动着共和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中国的普法,使一些西方国家的同行赞叹不已。德国司法部长来华访问时,我问他印象最深刻的是什么?他说:“我第一个印象就是中国搞普法,这是西方国家做不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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