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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黑除恶相关法律有待“跟进”

2009年07月08日08:27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我们查办的涉黑涉恶案件的背后都发现有"保护伞"。打黑除恶必须先要打掉"保护伞"。”黑龙江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杨成军近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这样表示。

  截至2009年6月,黑龙江省检察机关共受理移送起诉涉黑涉恶犯罪案件183件1153人,提起公诉181件980人。
其中,查办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职务犯罪案件13件13人,提起公诉8件8人,已判决8件8人。

  然而,杨成军坦言,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力震慑了黑恶势力,但相关法律需要进一步完善。

  “保护伞”助黑恶势力成规模

  “刀枪炮,是我们的一句行话。”从事打黑工作多年的杨成军解释说,这句话的含义是黑恶势力最初都是通过简单的暴力手段获取经济利益的。

  “目前,简单的刀枪炮型黑恶势力几乎不存在了,取而代之的是黑恶势力在完成了原始资金积累后,以开办合法公司、正常运作为名义,从事犯罪活动。”杨成军说。

  陆氏兄弟案就是最为典型的一起案例。

  起初,陆宝义兄弟通过采取强行送货、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成为安达市某市场的“鱼霸”。在获取了大量不义之财后,陆氏兄弟开办了“路义物业公司”,从强买强卖迅速发展到垄断安达市三分之二的物业市场。

  “从最初的小打小闹到最终形成黑恶势力,往往要经过较长的时间。如果不是有"保护伞"庇护,他们最终也不能形成如此规模。”杨成军分析说,陆宝义采取行贿等手段,把安达市某局的一名副局长及相关人员给拉下了水。一些实权人物家中有了红白喜事,陆氏兄弟更是不遗余力地送钱送物。

  十几年间,陆氏兄弟通过“保护伞”、关系网,重金行贿,致使4起案件或者久拖不结,或者化为乌有,或者降格处罚,致使21名违法犯罪人员逃避了法律的严惩。

  现有规定尚需统一明确

  “在庭审中,犯罪嫌疑人的翻供率很高,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是否依靠非法手段获取经济利益的认定问题。”杨成军说。

  据介绍,根据现有司法解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必须同时具备4个特征,除了组织、行为、结果特征外,还需要有经济特征,即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由于涉黑涉恶犯罪跨度时间长,涉案人员众多。在办案期间,一些证据的消失给办案带来了很多困难。”杨成军说,依据法律规定,这种组织需要在“一定行业内或范围内”形成非法控制。但“一定行业或范围”指的是什么,是一条街道还是一个城市?

  杨成军认为,要想从源头上打击黑恶势力,必须有统一、明确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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