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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警方回应女生“卖淫”案 否认曾威胁诱供

2009年07月08日08: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南海网
  中新社昆明七月七日电 (记者保旭徐向良) 今年三月发生在昆明的一起“女生卖淫案”,由于涉及“小学生”及当事人“认罪”又“翻案”而备受关注。今日下午,昆明警方再次回应该案件,并称一切都在依法行事,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不存在威胁与诱供。


  此前曾在“昆明女生"卖淫"案”中公开“认罪”的刘仕华(化名)、张安芬(化名),近日否认容留女儿陈艳(化名)卖淫,陈艳也否认自己卖淫,系遭“胁迫、引诱”不得已而作出“认罪”。对此,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副局长陶毅敏介绍,警方对于刘仕华、陈艳涉嫌卖淫案是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理的,并未存在威胁与诱供的情况,其所有侦查活动受检查机关监督。

  另外,对于部分网友质疑的“处女证明作假”、“当事嫖客的身份”等问题,警方表示,当事嫖客虽属违法行为人,但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而对于案件证据的公示、公布,包括相关犯罪嫌疑人情况须到审判阶段之后,目前案件正处于侦察阶段。

  陶毅敏还坦言,此次事件中确实暴露出警方执法中存在一些问题,有关部门也将针对这些问题,开展针对性的队伍整顿教育,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而对于事发当日,当地警方派出机构巡防人员存在方法简单、行为粗暴的情况,有关部门已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据当地媒体此前报道称,昆明博华小学六年级的学生刘芳芳(化名)、刘莉莉(化名)姐妹俩,于三月十六日,被警方以涉嫌卖淫为由抓捕,同时被抓的还有其母张安芬和其同居者刘仕华。次日,被全部释放。

  事后,昆明警方前后对此事进行了三次通报。警方称,两名小学女生并无卖淫相关行为,但是两人的父母刘仕华与张安芬(二人系同居关系,并非夫妻)唆使刘仕华的另一女儿陈艳(化名)卖淫。三月十六日,陈艳在招嫖时被发现,刘仕华等人以冒名顶替的方法(叫“陈艳”与张安芬大女儿刘芳芳互换衣服)有意让巡防人员抓错人,逃避查处。

  警方透露,七月六日,此次案件中涉嫌容留卖淫的刘仕华已被提请逮捕。警方还在努力帮助两名小学生重返校园,当地政府部门也积极帮扶陈艳提供就业岗位。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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