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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防控甲流明确各级政府责任 严防滥用权力

2009年07月08日10:50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北京强调防控甲流应防政府滥用权力

  本报北京7月7日讯 记者李松 实习生谢正龙 侯佳静 今天上午,北京市召开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法制宣传与法律问题研讨会。北京市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在会上表示,各级政府应依法行政,不能在紧急状况下限制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和宗教信仰权等基本权利。

患有甲型H1N1流感的人员则必须接受医院隔离治疗,故意传播甲型H1N1流感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据了解,针对目前甲型H1N1流感疫情,北京市政府于日前颁发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突出重点加强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系统及单位防控工作负有全面责任,并明确了属地、部门、单位及个人四方的责任义务。违背责任或防控不力者,将被依法追究行政甚至刑事责任,单位防控不力,将被责令停产停业,罚款5万至20万元,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人和疑似病人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参加今天研讨会的专家一致认为,出于主观故意目的传播甲型流感应该追究其法律责任,但是传播者是否存在主观过错还需根据情况具体分析。针对这一问题,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赵长新认为,应该制定一个细则,明确在什么情况下患者有就诊的义务,如果没有履行这个义务,就可以认定其传播甲型流感的行为存在主观过错,应该负法律责任。在如何依法规范个人防控行为,强化个人责任意识方面,孙桂玲律师认为,在公共卫生突发事件面前,局部利益应当让位于整体利益,但同时要防止公安机关在协助医疗机构强制隔离的时候出现权力滥用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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