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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街头枪击案宣判 两主犯各被判刑13年(图)

2009年07月09日01:08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华商网-新文化报
吴占民(左)、王新学(中)、吴某(右)等待宣判

  “2·1”枪击案宣判 两主犯各领刑13年

  新闻回放:2月1日晚,在长春市解放大路吉宇大厦楼下,一男子突然向放鞭炮的两男子连开数枪,击中一人。2月4日,案件告破,此案的幕后主使王新学,是长春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老总,也是事发地某美容会馆老板张某的前男友。王因分手时财产分配产生报复心理,找吴占民帮忙,吴在当时开枪。

  本报讯(记者 李杨 通讯员 胡春晓 张玉卓) 昨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公开宣判,王新学、吴占民各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吴占民妹妹吴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300万余款未还引发涉枪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新学与张某同居近4年。2006年二人协议分手,并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配进行了约定,王新学将一房地产项目转让给张某,张某给付王新学1300万元。之后张某陆续给付王新学近1000万元,余款王新学多次索要,张某因故未给付。2008年初,王新学找到被告人吴占民,授意吴占民帮助其吓唬张某进而索要欠款,吴占民同意帮忙。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新学、吴占民持枪在公共场所连续射击,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二被告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王新学、吴占民、吴某违反国家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危害公共安全,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被告人王新学、吴占民在春节期间,持枪向正在营业的公共场所连续开枪射击,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极大,犯罪性质、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坏,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必须依法从严惩处。被告人吴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适用缓刑。

  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王新学和吴占民各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吴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让这事赶紧结束吧!”

  3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不上诉。吴占民一直用手挠头,王新学连着两遍对法官说:“快让这事赶紧结束吧!”

  在审判庭门前,吴、王二人的10多名家属围着律师,律师向大家解释着两人罪名的一些相关法律知识。

  此案主审法官、刑一庭副庭长赵星天表示:“王新学说让吴占民往天上放3枪的说法没有证据支持,与他在公安机关的10多次交代不符!法院不予支持。”

  本报记者 季啸山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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