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7月7日,河北省廊坊东方职业技术学院被媒体曝光为“三假”民办高校:申报办学资格时虚构师资身份信息,对外宣传时夸大办学实力,对家长承诺学生毕业时可获得“海外学历”更属子虚乌有。
“三假”民办高校的出现,让人们开始重新审视民办教育的发展问题。
二十多年来,中国民办教育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已经成为中国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与此同时,因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力度不强,相关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也让民办教育陷入了困境。
特别视角
本报记者 杜晓
河南省一所民办学校的校长吕五卿近日来京开会。见到记者时,他满面愁容地说,由于当地“两免一补”政策未能落实到位,导致了数所民办学校生存艰难。
吕五卿的遭遇只是当前民办教育发展困境的冰山一角。据记者了解,最近几年,民办教育开始面临重新边缘化的危险。不久前,在21世纪教育发展研究院举办的一次研讨会上便有专家直言:“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和滞后是制约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因素。”
“两免一补”标准落实不到位
吕五卿向记者出示了一份学校与当地教育部门签订的委托协议书,上面写着:甲方(教育局)委托乙方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并根据在乙方接受义务教育的某某籍(以户口簿为准)学生的数量和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学生应享受的“两免一补”的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然而,当地教育部门对民办学校“两免一补”政策经费的落实并不到位。吕五卿告诉记者,目前,当地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享受补贴的情况是,“民办学校贫困初中生每学期补贴115元、贫困小学生每学期补贴90元,而公办学校则是,普通初中生每学期补贴285元、普通小学生每学期补贴165元”。
据了解,当地共有21所经教育部门批准颁证的民办学校,每年承担了约9000人的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任务。更重要的是,民办学校的学生大多来自当地弱势人群子女。
据吕五卿介绍,他所在的民办学校的学生来源包括:
边远山区农村子女,因无法就近入学而选择寄宿条件较为完善的民办学校;
大部分农村留守儿童,由于父母长期在外打工,祖父祖母辈无力承担这些孩子的教育任务,只好选择了民办学校;
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由于当地城区诸多入学规定限制,无法到公立学校上学,只好选择民办学校。
……
记者查阅相关法律后发现,义务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部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此外,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三条也规定,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
据了解,关于民办学校是否应享受“两免一补”政策的争论由来已久。早在2006年,河南省政府就曾发布文件,把民办教育排除在能够享受“两免一补”政策的学校之外,当时曾引发了激烈争论。
对此,中国教育学会教育政策与法律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吴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民办学校的学生应该获得“两免一补”。
“对这个问题的分析应该以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义务教育法为依据。许多人认为不提供"两免一补"不违法,但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政府承担全部义务教育经费。也就是说,无论公办学校的学生还是民办学校的学生,都享有接受免费义务教育的权利,其权利是不能被剥夺的。”吴华说。
另据了解,在激烈争论过后,河南省人民政府通过了新的文件,规定民办学校可不以政府委托为前提享受“两免一补”政策,但具体实施方法由当地政府指定。
“这种做法是以正确的政策实践体现了对义务教育的正确理解。”吴华说。
法规政策实施力度有待加强
该不该享受“两免一补”的争论只是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问题之一。以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行作为起点,我国民办教育正式走上了法制化轨道。但民革中央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陈伟志告诉记者:“民办教育在发展中仍有许多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究其原因,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作为民办教育发展保障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
陈伟志说,首要问题是现有法规政策的实施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促进法对于民办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任职资格、教育和培训机会、工资福利待遇与社会保险、职称职务评聘等作了明确规定。然而,相关实施条例对于工作人事关系等民办教师们普遍关心的问题,却缺乏具体说明。在现实中,教师的档案等人事关系一般都是放在人才交流中心,这就导致民办学校教师缺乏职业安全感,心理负担过重。
此外,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部分条款模糊,不便于操作。陈伟志说:“从各地对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的执行来看,由于政策的模糊性和随意性,造成政策的执行好不好、到不到位大多取决于地方官员的素质、意识、趋向等个人因素。”
对此,陈伟志建议:“法制建设要积极适应民办教育的发展需求,应努力跟进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步伐,使两者相互适应、相互促进。”
本报北京7月8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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