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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洛川水利局原副局长因侵吞国有资产获刑

2009年07月09日09:28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陕西日报

  本报讯(记者 吕贵民 通讯员 洛苏)由洛川县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洛川县原水利局副局长徐明亮、洛川县拓家河水库管理处处长郭志峰贪污、行贿案,经洛川县法院审理,7月4日作出一审判决,徐明亮、郭志峰两被告人因犯贪污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各获刑6年。

  洛川县检察机关根据群众举报,经立案查明,1998年12月至2004 年1月,时任洛川县水利局副局长、总工程师的徐明亮和洛川县拓家河水库管理处处长的郭志峰经过合谋,以为单位解决经费、拓家河水库管理处向大型国有企业延炼集团公司补充供水的名义,虚开供水费发票,先后3次从延炼集团财务科支取现金共计21.1万元。徐明亮、郭志峰将其中的6.1万元私分,徐得赃款3万元、郭得赃款3.1万元。

  随后,又用该笔款向延炼集团原供排水车间主任李某(另案处理)、财务科长党某(已判刑)行贿4万元,其余资金用于偿还旧欠。洛川县检察院认为,徐明亮、郭志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资产占为己有,为其谋取不当利益,又贿赂国企人员,已构成贪污和行贿犯罪。

  对这起贪污、行贿且属共同犯罪案件提起公诉后,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徐明亮、郭志峰犯贪污罪,各判处有期徒刑 5年;犯行贿罪,各判处有期徒刑2年;合并有期徒刑7年,决定各执行有期徒刑6年。两被告所获赃款依法全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陈天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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