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10日电 据香港《文汇报》报道,香港金融系统自由度高,过去5年,被控以洗黑钱罪名的人数急增7倍,从2004年40人被检控增至2008年的364人。
特区政府数据显示,自立法打击洗黑钱以来,被没收并已交付特区政府的资产总值4.72亿元;截至2008年6月30日,受特区政府冻结并有待进行法律程序予以没收的资产达29.7亿元。
香港1989年实施《贩毒(追讨得益)条例》是最初打击清洗黑钱活动的法例,旨在追查、冻结和没收贩毒得益,防止毒贩借清洗黑钱保留不义之财。该条例与1994年实施的《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同为香港反洗黑钱工作提供稳固的法理基础,这2条条例曾于1995年修订,使毒贩和其它罪犯更难清洗和保留非法得益。
任何人士洗黑钱被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罚500万元及入狱14年。但洗黑钱活动不断趋升,在2004年有40人被控以清洗黑钱罪名,没收1480万元;2005年已增至57人,没收1811万元;2006年增至116人,没收金额达444.7万元;2007年增至310人,款项达1945万元;2008年增至364人,金额达1101万元。
去年9月轰动一时的2.8亿元洗黑钱案,警方在全港多处破获涉嫌洗黑钱的地下钱庄,拘捕33名男女,当中包括16名找换店东主及大批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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