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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对修订后的《行政复议办法》公开征意见

2009年07月10日15:30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7月10日消息(中国之声记者孙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2001年的《行政复议办法》进行较大修订后,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征求意见稿,即日起至8月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包括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附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复议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中国保监会。

  第三条 中国保监会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是中国保监会的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与适当,并在职权范围内提出处理意见;

  (五)办理行政复议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六)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七)督促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八)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作出的、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和复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但对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的下列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一)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二)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但法律、法规和规章除外。
(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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