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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平阳县原副县长曹高林因受贿被判10年半

2009年07月10日18:43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温州7月10日电 (记者 袁爽 实习生 陈颖通讯员陈祥勇)近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平阳县原副县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曹高林受贿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曹高林上诉,维持一审对曹高林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5000元,上缴国库的判决。


  1993年至2004年,曹高林先后任温州平阳县昆阳镇镇长、党委书记、副县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2004年12月辞职退休后任温州市京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1999年至2003年期间,曹高林利用其担任浙江省平阳县副县长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0000元、购物券5000元和中华香烟若干条。

  1999年上半年,平阳县水头皮革基地污水集中处理工程项目进行招投标,施某某所挂靠的平阳县建设市政工程处因不具备土建资质无法参加投标。于是,施某某通过时任水头镇镇长兼水头制革污水处理工程指挥部常务副指挥的张某某送给当时的分管副县长、水头制革污水处理工程指挥部总指挥曹高林人民币50000元和中华香烟若干条,曹高林予以收受。在曹高林的帮助下,平阳县建设市政工程处顺利通过投标资格审查,并成为该项目第一标段工程中标人。

  对于施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温州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的水头江山东路99号“江山花园”项目,曹高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土地功能改变及有关土地规费减免等方面给予关照。2001年、2002年、2003年春节(即农历2000年、2001年、2002年年底),施某某为表示感谢,先后三次通过张某某或与张某某一起以拜年的方式到曹高林家中送给曹高林共计人民币60000元和软壳中华香烟若干条,曹高林均予以收受。

  对于朱某某改扩建鳌江水果市场的土地功能转变及该项目立项等方面,曹高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给予支持。2001年正月,朱某某为表示感谢,送给曹高林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超市购物券,曹高林予以收受。

  曹高林受贿一案,泰顺县人民法院于4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曹高林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5000元,上缴国库。宣判后,曹高林不服,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曹高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曹高林的辩护人虽坚称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应宣告曹高林无罪,但其未能提供相关事实证据,阐述的理由亦缺乏严谨的逻辑分析,不足以令二审法院对原有证据体系产生合理怀疑,故对其意见均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裁定驳回曹高林的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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