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裴晓兰)因认为跟班带学生上晚自习属于加班,大学班主任刘老师起诉学校索要加班费。记者昨天获悉,顺义法院一审驳回了刘老师的诉求,理由是晚自习属于值班而非加班。
刘老师诉称,他于2005年8月15日开始到北京一所大学工作,岗位是班主任。
该校除寒暑假外,每周一至周五均安排学生上晚自习,时间一般为两小时。学生上晚自习期间,他作为班主任必须跟班,负责管理班级秩序、处理解决学生的问题。
刘老师说,晚自习的工作性质、工作内容与正常上班并无区别,而学校每月仅向他发放晚自习补助150元。刘老师认为,每月150元明显低于延时加班工资标准,学校属于克扣加班工资,他为此起诉要求学校支付他工作3年来的晚自习加班费1.2万余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3066元。
开庭时,学校不同意刘老师的诉求,称学校并未强制班主任晚自习期间必须跟班,学校对晚自习期间班主任的出勤情况不做考核,晚自习属于值班性质,且学校已经支付了相应补贴。
经过审理,法院采信了学校的意见,认为晚自习的性质宜认定为值班,而非加班,在学校已每月向刘老师发放了值班补助的情况下,他要求学校给加班费和补偿金的请求依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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