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一进城农民工被捅伤后,一审法院判决按当地农村标准赔偿。他向检察院申诉
检察官为农民工争回“市民待遇”
本报记者 邓振福 通讯员 李建华
灵川县进城务工农民秦雪山,一家人在灵川县城工作和生活多年。
秦雪山对此不服,但苦于找不到办法,错过二审上诉时效,一审判决生效。此后,他的家属找到了灵川县检察院,检察院发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提请抗诉。2009年7月1日,秦雪山收到了再审判决书,检察院抗诉成功,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按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计算赔偿。7月9日,秦雪山制作了一面锦旗送到灵川县检察院表示感谢。
在娱乐场所被捅伤
7月9日上午,灵川县检察院门口响起一阵鞭炮声,秦雪山夫妻来到检察院,将一面锦旗送到灵川县检察院蒋小勇检察长手上,表示感谢。
据秦雪山介绍,他今年37岁,他和妻子、儿子都是农村户口,一家人于2004年5月到灵川县城生活。他在一家摩托车销售部工作,妻子在一家印刷厂上班,儿子在县城一所小学上学。2006年12月的一天晚上,他和几个朋友到县城的一家娱乐场所娱乐时,突遭一名不明身份男子袭击,左腹部被连捅两刀。随后,他被送到医院救治,花了8000多元医疗费。他伤愈出院后,经司法鉴定为重伤,并评定为九级残疾。
秦雪山说,事后,他希望警方抓到行凶男子,向行凶男子索赔,但警方一直没有将行凶男子抓获。于是,他转而向娱乐场所提出索赔,协商未果后,一纸诉状将该娱乐场所推上了被告席。
一审按农村标准算赔偿
据了解,该娱乐场所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场地是秦某2005年10月8日向桂林某娱乐公司承租后,和黄某一起搞娱乐场所的。2006年9月20日,秦某将娱乐场所转租给徐某经营,但场地租金一直由秦某交给桂林某娱乐公司。事发后,秦某认为自己不是经营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灵川县法院一审认为,娱乐场所有义务保证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秦雪山在娱乐期间被人用刀捅伤,作为娱乐场所的实际经营者徐某,对此应负民事赔偿责任。同时,秦某已不是该娱乐场所的经营者,不负民事赔偿责任。原告秦雪山户口在农村,应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一审判决徐某赔偿秦雪山各项经济损失2.4万多元,其中残疾赔偿金按当地农村居民收入标准计算。
进城农民争回“市民待遇”
秦雪山妻子张格珍告诉记者,接到一审判决书后,她和秦雪山都不服,被告律师也曾找到她,说再给几千元钱了事,并说法院是不会支持按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计算的。她虽不服气,但怕对方社交能力强,二审又会打输,不知该怎么办,在犹豫中错过了二审上诉时效。此后,她先后找过灵川县政法部门反映情况,但一审判决已生效,都说没办法。后来,家人建议她去找灵川县检察院反映情况。
灵川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科长骆荣富告诉记者,检察院接到秦雪山申诉后,经审查认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适用法律有错误,实体判决错误。因为,秦某在和桂林某娱乐公司签订协议时约定,承包期间不得转包给他人,而且一直是秦某交的租金,秦某是承包人和实际经营者。同时,秦雪山自2004年5月1日至今一直在灵川县县城居住、工作,一审判决应对此事实予以认定。
灵川县检察院向桂林市检察院提请抗诉。2008年8月13日,桂林市检察院经审查后,向桂林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请法院依法再审。
灵川县法院再审后认为:秦某和黄某是实际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审认定事实有误,应予以纠正;秦雪山虽然户口在农村,但从2005年1月起就一直在灵川县县城居住生活工作,其生活来源主要来自城镇,应按当地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原审认定事实有误,应予以纠正。最后判决秦某和黄某赔偿秦雪山各项损失50366元,秦雪山终于争回了“市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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