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审理后,2009年7月8日在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镇雄县煤炭工业局原局长潘定平有期徒刑12年。根据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潘定平自2008年初至案发前,任镇雄县煤炭工业局局长,主持镇雄县煤炭工业局的全面工作。
六次收取他人贿赂
2008年2月,镇雄县乌峰镇杨家沟煤矿发生一起一人死亡的安全事故,该煤矿老板周云国为让自己的煤矿减少处罚,于二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到被告人潘定平的家中,送给被告人潘定平人民币10万元。2007年杨家沟煤矿的老板周云国为使自己的煤矿在镇雄县煤炭工业局平时检查中得到关照,到被告人潘定平的家中,送给被告人潘定平人民币3万元。2008年中秋节前,杨家沟煤矿老板周云国,又到被告人潘定平家中,送给被告人潘定平人民币5万元。
2008年7月,镇雄县泼机镇沟门口煤矿发生瓦斯爆炸,该煤矿老板吴君义为了使自己的煤矿少受处罚,于当年7月中旬,到被告人潘定平家中,送给其人民币10万元。
2008年3月,镇雄县邱家沟、路家沟、和顺、开生四个煤矿的老板施克新,为让自己的煤矿得到关照,到潘定平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10万元。2008年9月,施克新再次来到潘在煤炭工业局的办公室,送给被告人潘定平人民币10万元。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被告人潘定平及其辩护人对收受周云国等人送的48万元无异议。
已退赔全部赃款
镇雄法院审理认为,潘定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且受贿数额达4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
庭审中,被告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潘定平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观点,镇雄法院认为,被告人潘定平因涉嫌受贿而被立案侦查期间,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犯罪事实,与检察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不应以自首论,但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潘定平认罪态度较好,已退赔全部赃款,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于法有据,予以采纳。所以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本报记者 于向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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