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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领导获刑后终身不得担任国企领导职务

2009年07月13日11:01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南方日报

  群体突发事件处置失当将问责

    对四套班子及其成员巡视,每届任期内开展1至2次

    国企领导获刑后终身不得担任国企领导职务

  本报讯综合新华社电: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这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上述条例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巡视条例》对巡视工作的机构设置、工作程序、人员管理、纪律与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条例》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市(地、州、盟)党委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在每届任期内开展1至2次。巡视期间,发现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管理的其他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等,巡视组应当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发现被巡视地区、单位存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视组报经派出它的党组织同意后,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问责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规定》明确数种问责的情形,包括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等。

  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从业规定》明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离职或者退休后3年内,不得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等。不得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责任编辑:李恺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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