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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章面世 广州行政执法裁量不再“自由”

2009年07月13日22:13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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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桌4人赌博,最高的被罚2000元,最低的被罚500元;偷一辆自行车,既可以治安拘留15天,也可以罚款100元了事。同案不同罚,合法不合理,取舍之间,都是执法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长期以来,“陪笑脸”、“找熟人说情”希望少罚点,几乎成为违法当事人接受行政处罚的惯性思维。


  随着全国第一部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政府规章———《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于2009年7月4日起施行,将最大限度地压缩执法人员手中的“弹性空间”,让自由裁量不再随心所欲,而上述情况也将逐渐改变。

  本报广州7月12日电记者邓新建广东省广州市法制办主任吴明场今天对记者说,《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范了所有的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这在全国还是第一部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政府规章。

  据了解,广州市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实施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共有2603部左右,行政执法行为有9782项之多,大多数的行政执法行为都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大量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没有统一的规范和标准。

  宽泛的选择空间和充足的主观判断,很容易造成行政执法中“同案不同罚”或“不同案同罚”等合法却不合理的现象。有评论家指出,中国的行政处罚条例就像中餐菜谱,油盐放多少,只是用“适量”或“少许”来表述,至于最终结果,只能看执法者的“口味”。

  据介绍,目前国内已有部分地区对规范自由裁量权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就目前大部分出台的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规定来看,主要是规范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自由裁量权。而广州市的规定则规范了所有的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

  记者看到,《规定》第九条要求,“市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报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公布实施。”按照第九条规定,该市的各级行政执法主体,都必须对本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裁量幅度的各种执法行为的裁量权进行细化、量化,并对外公布实施。

  据介绍,以往在谈论自由裁量权时,往往指的是行政执法主体或执法人员在具体的行政执法过程中对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问题,未涉及是否立案、是否受理、是否作出行政执法行为等问题。但《规定》第十条对此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行政执法主体必须明确在何种情况下应该受理、立案或作出行政执法行为等。

  此外,《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九条,还规定了规范各种行政执法行为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原则。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必须按照《规定》规定的原则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并执行,这赋予了市行政执法主体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本系统执行的法律法规中的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的自主权。有利于行政执法主体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根据自身掌握的执法实情,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具体规定,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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