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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用电子磅遥控器骗钱 落网时自我定罪为盗窃

2009年07月14日09: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大众网-鲁中晨报

  实习记者 王慧慧通讯员 寇辉 报道

  晨报惠民讯 惠民的陈某利用电子磅遥控器,在卖棉籽时虚增重量,获利7万余元。经过讨论,惠民县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当事人陈某提起公诉。但陈某竟耍起了文字游戏,称自己只是盗窃行为。

  2008年9月,惠民县某村村民陈某为了在卖棉籽时虚增重量,而购买了电子磅遥控器,并将遥控器偷偷安装在惠民县某油棉厂的电子磅显示器内。之后,陈某在卖棉籽过磅过程中,利用遥控器将棉籽虚增重量,其中2车各增重1.07吨,17车各增重1.74吨,共虚增重量31.72吨,并因此获利高达72956元。

  案发后,办案人员界定陈某行为属诈骗,陈某则称自己的行为属盗窃,是以科技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办案人员分析称,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受骗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在行为人的欺骗之下,财物所有者、保管者基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自己处分财物,将财物‘自愿’交给不法行为人的,属于诈骗。如果是行为人在财物所有者、保管者根本不知情的情况下,违背财物所有者、保管者的意愿,秘密将财物从财物所有者、保管者的控制下转移到自己控制下,则是盗窃。”办案人员表示,“尽管陈某在地榜上安装遥控器、用遥控器控制称重是秘密进行的,但该行为未产生犯罪对象占有关系的改变,其目的是为了实施诈骗。其后也正是通过遥控磅秤控制地磅称重数据,使被害人对一车棉籽的重量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财物最终是通过诈骗的手段而非秘密窃取的手段,因此,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

  此案经惠民县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陈某提起公诉。近日,惠民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诈骗罪名成立,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10000元。

(责任编辑:wangjing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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