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生病急需巨额医疗费,丈夫又离家出走,李女士就将夫妻共有的房子卖掉。丈夫赵先生得知消息后将买房人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讨回房产。
昨天记者从房山法院河北法庭获悉,法院判决妻子卖房行为有效,驳回了丈夫的诉讼请求。
赵先生和李女士在1999年购买了一套住房,房屋产权登记人为赵先生。
2005年,双方因家庭矛盾发生争吵后,赵先生赌气离家出走。
2007年10月,李女士因为女儿生病,需要巨额的治疗费用,便以10.6万元的价格将住房卖给了张某。
去年12月,离家出走3年多的赵先生突然回家,发现妻子和孩子搬了家,房屋也已经易主。
他认为,妻子无权卖掉两人共有的房子,于是起诉到房山法院,要求撤销李女士和张某订立的房屋买卖协议。
法庭上买房者张某认为,李女士以赵先生的名义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对赵先生已经构成了表见代理,自己已经搬进去住了一年多,并且已经办理了产权变更,因此不同意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最终判决认定,李女士卖房的行为对赵先生已构成了表见代理,且张某购买房屋属于善意取得,因此根据合同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驳回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名词解释·表见代理 是指行为人(李女士)虽没有代理权,但其做出的行为表象,足以使善意第三人(张某)相信其有代理权,从而与其进行订立合同等活动。如被代理人(赵先生)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应由无权代理人(李女士)依法赔偿。(记者王秋实)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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