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交通肇事致6死7伤
河南三门峡:“宝马”司机获刑六年半
李志方 杜秀明
本报讯(通讯员李志方 杜秀明)7月8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河南省三门峡市“1·21”交通肇事案一审获判(本报3月21日一版曾作报道),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对酒后驾“宝马”车肇事致6死7伤的被告人王卫斌,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今年1月21日22时10分许,张彦青驾驶两轮摩托车与同向行驶的王丰勤驾驶的桑塔纳轿车发生轻微事故,双方分别叫来朋友共10余人在事故现场协商处理。当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王卫斌醉酒后驾驶宝马轿车沿310国道由东向西超速行驶,与停在超车道上的桑塔纳轿车及现场协商事故的人员相撞,致刘忠、杨德刚等6人当场死亡,王卫斌、王丰勤、席江斌等7人受伤。王卫斌在事故发生后弃车离开现场,22日凌晨2时到三门峡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后经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认定,王卫斌醉酒超速驾驶机动车辆,应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王丰勤、张彦青共同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卫斌的亲属交纳赔偿金60万元。3月18日,三门峡市湖滨区检察院以王卫斌犯交通肇事罪向湖滨区法院提起公诉。4月13日,湖滨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据悉,宣判后,王卫斌没有提出上诉,此案的民事赔偿部分已于6月30日开庭审理,并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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