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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同海受贿案一审宣判获死缓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9年07月15日11:03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新华网
陈同海
陈同海 资料图

陈同海 资料图片


  新华网北京7月15日电 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做出一审判决,认定陈同海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07年6月,陈同海利用其担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转让土地、承揽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

案发后,陈同海退缴了全部赃款。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陈同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陈同海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陈同海在因其他违纪问题被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上述全部受贿事实,具有自首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此外,陈同海还具有认罪悔罪,检举他人违法违纪线索,为查处有关案件发挥了作用,以及积极退缴全部赃款等酌情从宽处罚情节,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延伸阅读:

    2007年6月22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公司董事长陈同海因个人原因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辞去董事和董事长职务。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新的董事长选举产生前,由副董事长周原代行董事长职权。同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公布苏树林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陈同海因个人原因提出辞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苏树林于去年11月辞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高级副总裁职务,并不再担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职务,赴辽宁省政府任职。

    2008年1月25日,中石化原总经理陈同海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经查,陈同海在担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和兼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钱款数额巨大;利用职权为情妇谋取巨额不正当利益;生活腐化。陈同海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其中受贿问题已涉嫌犯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经中共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陈同海开除党籍处分;经监察部研究并报国务院批准,决定给予陈同海开除公职处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新华网)

    陈同海简介

  1948年9月生,山东省惠民人。汉族,大学文化,1963年3月参加工作,1973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国石化董事长,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总经理。

  1976年9月东北石油学院采油工程专业毕业,教授级高级经济师,拥有石化行业管理和宏观经济管理工作的丰富经验。曾任大庆研究院开发一室地质员,浙江省科委干部,科研二处副处长,自1983年3月至1986年12月,任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镇海石油化工总厂党委副书记、书记;

  自1986年12月至1989年7月,任浙江省宁波市常务副市长;自1989年7月至1991年6月,任浙江省计经委常务副主任;

  自1991年6月至1992年2月,任浙江省宁波市代市长;自1992年2月至1994年1月,任浙江省宁波市市长;自1994年1月至1998年4月,任国家计划委员会副主任;

  自1998年4月至2003年3月,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自2003年3月起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总经理。

  自2000年2月至2003年4月,任中国石化首届董事会董事、副董事长;在2003年4月当选为中国石化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董事长。

  2007年6月22日被双规,辞职。 (中国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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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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