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钱不办事云阳土房局赔了5万元
本报讯 云阳县国土房管局收了费后迟迟不办延续采矿权证,导致持有爆炸物质的申请人涉嫌犯罪并被警方监视居住长达两年之久,生产设备也因无人管理而损毁。15日,在法院调解下,云阳县国土房管局赔偿申请人5万元。
2003年6月,云阳县双土镇古佛村村民刘术林获准在高阳镇田庄村开办采石场,并通过县国土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开采期限为一年。
2005年8月,刘术林向县国土房管申请办理延续采矿手续得到批准,当场填写了申请登记书,缴清了相关费用。但是,由于多种原因,迄今为止,刘术林也没有取得延续《采矿许可证》。
由于刘术林没有取得延续的《采矿许可证》,2005年11月19日,云阳县公安局以涉嫌非法持有爆炸物质将其传唤,同年12月2日取保候审。
2007年7月24日,云阳县公安局对刘术林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时间长达近两年。其间,刘术林的采石场无人管理,生产设备受到损毁,一艘原本用于运输碎石的铁驳船也在洪水中冲走。
收了钱后为什么不给自己办相关手续?刘术林认为自己的遭遇是县国土房管局一手造成的。2007年9月21日,他向云阳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县国土房管局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
经审理,2008年11月17日,云阳县法院判决确认县国土房管拒绝为刘术林办理延续采矿权证的行政行为违法。
此后,刘术林再次将县国土房管局告到法院,提出14万余元的国家赔偿请求。在此期间,云阳县国土房管局于今年2月25日作出同意赔偿1600元的行政赔偿决定书。
要求赔偿14万余元,对方却只同意赔偿1600元,刘术林不服。法院在审理该案中,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积极组织调解,最终达成由云阳县国土房管局赔偿刘术林5万元的调解意见。
万州记者站 记者黄金华 通讯员 饶国君
我来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