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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原总经理陈同海受贿近2亿 一审被判死缓

2009年07月16日05:05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华商网-重庆时报

  中石化原总经理陈同海

  受贿近2亿

  一审判死缓

  昨天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陈同海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8年受贿1.9573亿余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07年6月,陈同海利用其担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转让土地、承揽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案发后,陈同海退缴了全部赃款。

  认罪悔罪检举他人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陈同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陈同海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陈同海在因其他违纪问题被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上述全部受贿事实,具有自首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此外,陈同海还具有认罪悔罪,检举他人违法违纪,为查处有关案件发挥了作用,以及积极退缴全部赃款等酌情从宽处罚情节,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陈同海简历

  曾任宁波市长

  陈同海1948年9月生,山东省惠民人。汉族,大学文化,1973年加入中国共产党。

  1976年东北石油学院毕业,教授级高级经济师。1992年2月至1994年1月,任浙江省宁波市市长。1994年1月至1998年4月,任国家计划委员会副主任。2003年3月起任中石化总经理。2000年2月至2003年4月,任中石化首届董事会董事、副董事长;在2003年4月当选为中石化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2007年6月22日被“双规”。

  陈同海和杜世成的“公共情妇”李薇

  在陈同海的身后,还有一名叫李薇的女子。她是陈同海与原山东省委副书记兼青岛市委书记杜世成的“公共情妇”,3人结成“腐败同盟”。

  李薇,1963年9月24日生,祖籍云南昆明。与陈同海保持亲密私人关系,后经陈介绍相识杜世成,同杜之间亦建立亲密关系,渗入青岛地产界。无论是大炼油项目生活基地还是奥运帆船赛事基地的商业开发,李薇均有染指。与李薇有过接触的人,对其印象颇好:长脸,大眼睛,中等个头,身材匀称,平时“谈吐举止有度,话语和缓”;若遇大事决策,亦可“拍案定调,雷厉风行”。目前李薇等人已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

  受贿金额这么大

  为什么才判死缓

  昨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就陈同海受贿案宣判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算不算是自首?

  问:法院对陈同海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基于什么理由?

  答:之所以这么判,是陈同海具有以下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

  第一,陈同海在因其他违纪问题被有关部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组织未掌握的全部受贿事实,构成自首。

  第二,陈同海在案发后主动退缴了全部赃款。

  第三,陈同海向有关部门检举他人违法违纪,为有关案件的查处发挥了作用。

  第四,陈同海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

  为何未判死刑立即执行?

  问:陈同海受贿1.9573亿余元被判处死缓刑,而过去法院曾对一些比陈同海犯罪数额小的受贿犯罪分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是为什么?

  答:受贿数额是对受贿犯罪分子量刑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之一,但不是唯一重要因素。例如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受贿案中,李嘉廷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就是因为其具有立功情节而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回顾法院曾经判处的受贿案件,确实存在对一些比陈同海犯罪数额小的受贿犯罪分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例如成克杰、王怀忠、郑筱萸等。这些受贿犯罪分子都不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而且还分别具有拒不认罪、索贿、受贿行为造成后果极其严重等从重处罚情节,因此法院依法对其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

  综上,法院对陈同海的判决是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的。

  相关受贿案件量刑比较

  成克杰(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

  4109万元

  死刑

  2000年  成克杰身为国家高级干部,滥用职权,肆无忌惮地收受贿赂,谋取非法利益,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影响十分恶劣

  李嘉廷(云南省原省长)

  1810万元

  死缓

  2003年  鉴于有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并提供线索,对相关案件侦破起了重要作用,并认罪悔罪,赃款全部追缴

  王怀忠(安徽省原副省长)

  517万元

  死刑

  2003年  王怀忠在有关部门查处其涉嫌经济犯罪期间,继续向他人索贿,并企图阻止有关部门对其经济犯罪问题的查处,罪行极其严重

  郑筱萸(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

  649万元

  死刑

  2007年  郑筱萸严重破坏了国家药品监管的正常工作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

  陈同海(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

  1.9573亿元

  死缓

  2009年  陈同海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全部受贿事实,还认罪悔罪,检举他人违法违纪,为查处有关案件发挥了作用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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