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情形、方式、适用、程序,首次作了明确规定。
应该说,近几年来,我国对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的力度在不断加大,也取得了一定的实效,但在一些人看来,多数问责是因为事件性质太恶劣、公众关注度太高,在“不问不足以平民愤”的情况下,有关部门才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进行处理。
这不免让人觉得这些问责部门是在规避法律,让那些该被问责的领导干部暂时躲避风头,绕开公众的注意力。
这几年,有的领导干部被问责后,事隔不久又“带病复出”,易地做官。对此,有的人极端地认为,一个领导干部被问责后,就该永远“不得翻身”,永远不得再做官,这才是真正的问责。
为什么有人质疑问责?究其原因,一是因为一些地区有关领导干部问责制的规定不明确,哪些领导干部在什么情况下应被问责,问责后怎么处理等,各地规定有别,使得公众产生误解;另一原因是信息不对称,这些被问责的领导干部为什么复出,经过了什么复出程序,公众一无所知,造成各种各样的谣言和猜想也在公众中传播。
《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这也就是说,一名领导干部被免职,免的只是他出问题时所担任的职务,并不是永远不能再重新安排工作。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一个人不可能一辈子不犯错误,如果因为一次错误,就否定这个人的全部,这样的问责不免过于偏执。从情理上来讲,给曾经犯了错误、有过失误的领导干部一个重新改过的机会,也是一种理性的做法。所以,一些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又被重新安排工作,是符合《暂行规定》的,并不是公众眼中的所谓“带病复出”,易地做官。
其实,对于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复出问题,不在于能不能复出,而在于怎么复出?如果符合《暂行规定》的复出程序,无可厚非;如果是官官相护,把问责只是当成掩人耳目的把戏,那当然应该严处。
问责的根本目的在于强化行政监督、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随着《暂行规定》的实施,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领导干部问责制度将走向规范化,公众对于问责将从质疑逐渐向理解转变,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将进一步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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