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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深圳户籍家庭望享保障房 若骗取取消资格5年

2009年07月17日06:09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非深户籍家庭有望享保障房

  本报讯 (记者刘畅 通讯员陈洪)昨天下午召开的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记者获悉,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对该条例草案进行了多处修改,其中明确深圳将借鉴香港经验成立“深圳市政府房屋委员会”负责全市住房保障重大事项的协调和决策。

同时,拟将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低保边缘人群”,并适当扩大租赁范围。另外,备受关注的政府回购保障性住房政策在有关修改建议稿中予以明确,有关隐瞒或者虚报申请信息、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保障性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的行为更将被加大惩处力度。

  机构设置:

  成立“市政府房屋委员会”

  根据借鉴香港房屋委员会运作经验的审议意见,此次《修改建议稿》在市政府现有机构设置基础上,明确规定“市政府房屋委员会”负责本市住房保障重大事项的协调和决策。这样设立较高层次的决策尤其是协调机构,将能够及时解决住房保障工作涉及多部门职能的事项,实现资源与信息共享,从而优化资源的配置,进一步提升各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住房保障工作的效能。

  住房保障范围:

  延伸至“低保边缘人群”

  按照深圳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十一五”期间,将建设保障性住房14万套。考虑实际情况,预计规划期内,可将约2.1万户非户籍家庭纳入深圳市住房保障范围。至于具体申报标准,该条例修改建议稿明确将由市政府另行规定非户籍常住人口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条件。

  此外,深圳市民政部门正在研究制订深圳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有关规定,其界定的救助对象范围将由当前的低保对象延伸至“低保边缘人群”。根据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修改建议稿》采纳市民政部门意见,明确对于市民政主管部门认定为低收入社会救助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采取实物配租或者货币补贴的方式,实行应保尽保、全面覆盖。

  对于备受争议的“单身居民住房保障标准”将授权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单身居民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年龄条件和面积标准另行规定;而关于新建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前完成室内装修的“一次性装修”要求予以保留。

  保障房租赁:

  放宽条件 扩大范围

  另外,深圳的住房保障实物配置中将强化“以租为主、以售为辅”的理念,对此《修改建议稿》明确一方面将严格购买条件,另一方面放宽租赁条件、适当扩大租赁范围。

  同时明确,对租金和销售价格需要考虑的因素进行区别对待:对于租金标准的制定,首先强调应当与住房困难群体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其次是适当考虑建设成本、公共配套设施、房屋折旧等因素;对于销售价格,则是综合考虑建设成本、公共配套设施、房屋折旧以及住房困难群体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同时明确,保障房租金应按照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市场指导租金标准的一定比例“下浮”确定。基准租金应当根据住房困难群体的收入水平分层次确定;而保障性住房的销售基准价格应当低于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均价并保持合理差价。

  退出机制:

  政府优先回购 “循环用”

  而关于政府回购保障性住房问题,条例修改建议稿明确了进一步规范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提出在规定年限届满后转让保障性住房,或者在规定年限届满后因银行实现抵押权而处置保障性住房的,市主管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回购的权利。这样规定,有利于保障性住房在住房保障体系中循环利用,也有利于确保有限的保障资源更大限度地用于需要保障的住房困难群体。

  处罚机制:

  骗取保障房 取消资格5年

  《修改建议稿》进一步强化处罚力度,增加了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以虚假、欺诈、瞒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保障性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的,主管部门应当解除保障性住房租售合同或者货币补贴协议;通过前款手段租赁保障性住房的,主管部门应当收回住房,按照市场租赁价格收取租赁期间的租金,并处以5000元~1万元的罚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主管部门应当回购住房,按照市场租赁价格收取居住期间的租金,并处以1万元~2万的罚款;领取货币补贴的,主管部门应当全额收缴补贴资金及利息,并处以5000元~2万元的罚款。因上述原因被取消住房保障的,自主管部门决定解除合同或协议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保障性住房

  据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城市建设和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主任陈伟元现场介绍,深圳对“保障性住房”和家庭成员概念明确为,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以限定的标准和价格,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出租或者出售的住房;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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