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九年七月八日﹚
关心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残疾人事业是各级党委、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残疾人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增强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认清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形势。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残疾人事业取得了显著成就,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生活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我省残疾人事业尚处于低水平、不平衡的发展阶段,残疾人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还存在较大差距,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目前我省有622.3万残疾人,占全省总人口的7.57%,涉及全省五分之一的家庭。特别是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又新增了相当数量的伤残人员。促进全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各级党委、政府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四川的高度,从推进“两个加快”、实现富民强省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努力开创我省残疾人工作新局面。
(二)明确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四川目标,突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着力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国家扶持、市场推动,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立足基层、面向群众”的原则,促进我省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加强残疾人医疗卫生康复和残疾预防工作
(三)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要为残疾人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服务。将残疾人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落实和完善残疾人医疗保障有关补贴政策。逐步将残疾人医疗康复费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保障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需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要将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救助对象。因灾致残人员、无依无靠残疾人和未就业孤残人员的医疗费用在相关规定范围内报销。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工伤保险规定报销。在按规定报销后,仍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贫困残疾人,凡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政策规定的,按照政策予以救助。属于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需个人缴费,不足部分按城乡医疗救助政策补助;特殊困难的非重度残疾人按照现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给予适当补助。城镇残疾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有困难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补助。
(四)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措施。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各级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逐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大力开展社区康复,推进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实施重点康复工程,着力解决孤残人员、农村及边远地区贫困残疾人的康复问题。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对贫困残疾儿童康复给予医疗救助,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为符合条件的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低视力残疾人验配助视器、肢体缺失残疾人安装假肢,为有需求的残疾人配置辅助器具。落实《海关总署关于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加大康复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完善康复人才配套管理制度。人事、卫生、教育等部门要制定完善康复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发挥残疾人康复事业促进会的作用。
(五)加快地震灾后康复服务体系建设。高度重视并全力做好地震灾区残疾人康复工作。健全残疾人康复工作网络,建设好四川省八一康复中心、川港康复中心和重灾市(州)、县(市、区)残疾人康复中心。加强各级康复机构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努力形成以省级为龙头、市(州)为依托、县(市、区)为重点、社区为基础的康复服务体系。(六)建立健全残疾预防体系。将残疾预防、提高人口素质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卫生部门要协同人口计生、民政、残联、妇联等部门制定残疾预防计划,形成信息准确、方法科学、管理完善、监控有效的残疾预防机制。广泛开展以社区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做好补碘、改水、孕妇环境改善、孕期保健服务和孕期安全用药等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保健,注重精神残疾预防。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等措施,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
三、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七)做好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生活救助制度,保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有关生活救助待遇。做好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的生活救助。对没有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和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依照当地城乡低保对象分类施保管理办法,适当提高其补助水平。妥善解决因公致残和见义勇为致残人员的生活救助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和照顾伤残军人。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残疾人,纳入城乡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
(八)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政策。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落实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鼓励自谋职业的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并予以适当补贴。对企业吸纳或公益岗位安置的贫困残疾人给予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地区,要帮助农村残疾人参加养老保险。
(九)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政策,逐步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适当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研究制定孤残人员的社会福利综合性政策。做好残疾老人、残疾儿童的福利服务。支持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逐步加大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工作力度,提高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在总量中所占的比例。
四、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
(十)发展残疾人教育。建立完善以经费保障为主要内容的发展特殊教育政策保障体系。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尚无特殊教育学校的市(州)政府所在地和3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区)要建立特殊教育学校(中心)。做好地震灾区县级以上特殊教育学校的恢复重建。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鼓励各类教育、福利、康复和其他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举办残疾儿童学前班或接受学前残疾儿童入园(院)。完善残疾学生助学机制,保障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免费接受义务教育。教育部门要制定发展高中阶段特殊教育、职业教育方案,研究普通高等学校开办特殊教育专业的意见和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的措施。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设职业教育课程,对残疾人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给予学费减免等优惠。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入学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学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接收。认真落实扶持政策,对贫困残疾大学生和残疾人家庭的大学生给予资助。做好免除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的学杂费、课本费、住校学生住宿费以及补助住校学生生活费工作。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和从事手语、盲文翻译的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特殊教育津贴。从事特殊教育累计满15年并在特殊教育岗位退休的,其享受的特殊教育津贴计入退休金。
(十一)促进残疾人就业。依法推进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积极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多形式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新建彩票投注站、邮亭等,在满足经营要求的条件下,优先安置残疾人从事经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按照政策规定比例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单位,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由各级地税部门代收。拓宽使用渠道,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作用。加强盲人按摩行业管理,规范盲人按摩市场。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公开聘用工作人员,除岗位有特殊要求外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报考,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录用(聘用)。完善资金扶持、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专产专营等残疾人就业保护政策措施。同等条件下,政府及由财政拨款的单位,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将难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提供就业援助。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搞好残疾人就业培训服务,增强残疾人的就业和创业能力。
(十二)搞好残疾人扶贫。将农村贫困残疾人纳入各级政府扶贫开发规划,制定、完善和落实特别扶持政策。积极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有序组织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促进残疾人增加收入。改善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的居住条件,切实将解决贫困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纳入政府实施的“安居工程”和城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之中予以优先安排。
(十三)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
制定我省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总体发展规划。完善省级残疾人文化、体育专门机构。公众文化、体育、旅游、娱乐场所普遍对残疾人开放,为残疾人提供免费或优惠、方便的服务。在省及市(州)公共图书馆开辟盲人有声读物室。建设省级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组织残疾人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化、艺术、娱乐活动,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引导、支持、鼓励以残疾人事业为题材的文学艺术创作。繁荣残疾人文化事业,激发残疾人参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热情和潜能。扶持残疾人文化艺术产品生产和盲人读物出版发行、配送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建立残疾人特殊艺术人才培养基地,培养优秀特殊艺术人才,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文化部门在艺术辅导、器材提供等方面给予帮助。把残疾人纳入全民健身计划,组织引导残疾人开展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积极开展残奥、特奥、聋奥运动,参加省内外重大残疾人体育赛事。加强残疾人专用训练场馆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发展残疾人体育事业。
五、切实改善对残疾人的服务
(十四)健全残疾人服务体系。针对残疾人特殊性、多样性、类别化的服务需求,建立健全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邻里为依托,以生活照料、医疗卫生、康复、社会保障、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维权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服务体系。公共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的服务。
(十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要将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及康复、医疗卫生、教育、就业服务、托养、文化体育等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扶持。已落实国家对建设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补助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配套资金、划拨建设用地。地震灾区县级以上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等基本建设要纳入当地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建设标准和条件要高于灾前水平。市级以上城市在“十二五”规划以前要建设1所集养育、医疗、康复、特殊教育等为一体的学龄前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机构。加大对地震灾区、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残疾人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
(十六)加快无障碍建设和改造。
严格执行国家无障碍建设的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行业标准。建设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和残联、老龄办等制定我省无障碍建设实施意见,建立监督检查、处罚和情况通报制度,推进我省无障碍建设。新建改建、灾区恢复重建的城市道路、建筑物等必须建设规范的无障碍设施,已经建成的要加快无障碍改造。加快推进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住宅、社区、学校、福利机构、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积极推进残疾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有关部门要对残疾人、老年人住宅无障碍改造提供方便和经费支持。盲人和重度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全省交通运输、铁路、城市公共交通,要在3年内完成无障碍设施改造。完成公共交通工具的无障碍设备配置。文明办、旅游部门要将无障碍建设纳入文明城市、旅游城市验收的考核范畴。公安部门要制定和完善残疾人驾驶机动车管理办法,保障残疾人机动车代步权。公共停车区要优先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供残疾人免费停放。积极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省及市(州)电视台新闻节目争取加配手语,公共机构要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影视作品和节目要加配字幕,网络、电子信息和通信产品要方便残疾人使用。
(十七)发展残疾人服务业。依托社区为精神、智力、重度和老年残疾人等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养护、心理服务、技能培养、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公益性、综合性服务项目。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残疾人居家服务补贴制度。培育专门面向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通过民办公助、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建设残疾人服务设施。省、市(州)、县(市、区)都要建立示范性的托养服务机构,重点开展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和城乡生活救助条件的贫困残疾人,进入托养机构后享受相同保障水平,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鼓励和支持残疾人服务领域的科技研究、引进、应用和创新。加强残疾人事业信息化建设,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快捷、安全、无障碍的信息服务。扶持残疾人辅助技术和辅助器具研发、生产和推广,促进相关产业发展。
六、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十八)增强全社会扶残助残意识。
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形成人人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大力宣传残疾人自强模范和扶残助残先进事迹,激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融入社会生活,参与社会发展,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组织开展“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活动。宣传、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残疾人事业新闻宣传力度。县级以上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办和完善残疾人专栏、专题节目、电视手语新闻节目。教育部门要结合中小学德育等课程,在学生中深入开展人道主义、自强与助残教育。
(十九)推进残疾人事业对外交流合作。发挥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作用,加强与国内外慈善机构的合作,拓展对外交流领域。履行《残疾人权利公约》,充分展示我省社会发展和残疾人人权保障成就。积极借鉴先进国家和地区的有益经验,促进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
七、加强残疾人事业法规体系和制度建设
(二十)健全政策法规体系。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相关法律法规,适时修订《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制定《四川省〈残疾人就业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残疾人教育条例》、《四川省残疾人优惠政策》。将残疾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各级普法宣传规划,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制观念。
(二十一)健全残疾人法制工作机制。
建立由人大、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民政、劳动保障、教育、卫生、残联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构,协调解决残疾人在法律保障、法律服务、法律援助、鉴定援助和司法救助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司法机关和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机构要将残疾人列为重点救助对象。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十一五”规划期间,市(州)残联要健全残疾人维权体系,明确承担相关工作的机构,县(市、区)、乡镇要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残疾人维权工作。
(二十二)加强残疾人事业政策研究。各地要建立健全残疾人统计制度,将残疾人生存发展状况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纳入社会事业发展统计内容。建立残疾人状况定期监测报告制度,开展残疾人状况抽样调查和专项调查。加强残疾人事业理论研究,拓展政策理论研究领域,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提供支持。
八、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
(二十三)健全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把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党委、政府要分别明确一位领导联系和分管残疾人工作,定期听取汇报,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各级政府要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强化职责,明确责任,统筹协调有关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监督检查落实情况。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残疾人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密切配合协作。凡制定出台关系民生的政策措施时,要考虑残疾人的利益,征求残联的意见,切实提高为残疾人提供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水平。农村基层组织要抓好残疾人工作的落实。
(二十四)建立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逐步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经费的投入,建立稳定增长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各级残联所属残疾人服务机构建设的财政投入力度。省级财政每年安排残疾人专项扶贫资金,市、县级财政也要予以安排。
(二十五)发挥残疾人组织作用。各级残联是党委、政府联系广大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要切实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指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支持残联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对残联承办的社会事务和专业服务项目要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拓宽残疾人组织民主参与渠道。要将基层残疾人工作列入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工作职责范围。各级残联要配备适应残疾人事业需要的工作人员。
(二十六)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老龄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支持残疾人工作,维护残疾职工、残疾青年、残疾妇女、残疾儿童和残疾老人的合法权益。红十字会、慈善协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慈善团体要积极为残疾人事业筹集善款,开展爱心捐助活动。各企事业单位要增强社会责任感,为残疾人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二十七)加强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建设。选好配强残联领导班子,将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培养、选拔和交流力度,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造就一支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的高素质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大力选拔优秀残疾人干部充实残联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各地在安排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大常委、政协常委名额时,要适当安排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加强康复、教育、职业培训等方面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发展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
(二十八)加大残疾人工作考核力度。
各级党委、政府要将残疾人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加大督促检查和目标考核力度。各级人大、政协要将残疾人事业发展情况纳入执法监督、检查和视察范围。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发〔2008〕7号文件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
我来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