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在银川市,凡是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不配合安全监管部门整治重大安全隐患及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产生一定后果和影响等14种问责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情形,县级政府、市直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应接受问责谈话。
这是从7月15日起银川市正式实施的《安全生产约谈制度》中明确规定的。
该制度首次明确14种问责情形:不按要求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除事故隐患的;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不配合安全监管部门整治重大安全隐患及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产生一定后果和影响的;对高危行业及重大危险源未按要求监控的;对不符合法规的安全生产事项予以批准或许可的;对已取得批准或许可的事项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依法撤销原批准或者不依法严肃查处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被责令停产或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方便的;对所在地区、所管行业存在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储存、非法运输、非法建设等行为打击不力的;不认真对待群众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造成群众上访或被媒体曝光,产生不良影响的;被上级部门通报或挂牌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组织领导不力,未按时完成自治区、银川市部署的安全生产重大专项工作任务的;年度内所在地区、所管行业、所在单位发生工矿商贸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以及道路交通事故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隐瞒、迟报或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生产事故伤亡人数超过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进度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的。记者潘从武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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