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办公厅日前公布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若干意见,规定在福建省行政辖区内的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等院校全日制普通班)、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统称“大学生”),自办理入学手续之日起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从参保之日起享受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该意见明确规定,参保大学生包括以上高校和科研院所中的台港澳侨大学生。
今后,这些大学生住院(包括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和门诊大病,将可通过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解决。日常医疗,暂实行补助经费由学校包干使用的办法。但是,参保大学生在国外或境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余荣华)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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