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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上书全国人大建议酒后驾车应判刑

2009年07月19日03:48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只要酒后驾车,酒精含量达到认定标准,就应该构成犯罪”,昨日,针对酒后驾车频频发生交通事故的社会现象,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李刚、罗毅两位律师正式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在《刑法》中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

  饮酒驾车 建议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国对饮酒、醉酒驾车的认定标准,比其他国家放得宽”,李刚、罗毅说,我国认定酒后驾车标准的起点是0.2%(即在驾驶员的血液中每100毫升的酒精含量为20毫克),但瑞典为0.02%,德国为0.03%,日本0.05%。“我们呼吁相关部门对我国的饮酒驾车、醉酒驾车的认定标准予以从严修改。”

  李刚称,我国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屡禁不绝的主要原因在于“违法成本”过低。因此,两位律师建议在《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罪”罪名。

  建议中称,此罪名的条文可作这样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5000元至2万元罚金;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金。”

  具体实施起来可能会比较难把握

  记者随机采访了部分市民。“这个建议很好,就是应该严厉惩罚。”昨日,很多驾车的市民纷纷表示赞同。“喝酒驾车确实不对,但也不至于被认为是犯罪吧!”“喝酒后驾车,又没有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为什么构成犯罪?”有市民提出了不同意见。还有市民在赞成此立法建议的同时表示担忧,认为具体实施起来可能会比较难把握,“饮酒、醉酒”究竟应如何定义,酒精浓度与时间有关,测算起来容易有误差,可能导致不公平。本报记者 杜雯

(责任编辑:李恺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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