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交“信号门”提示垄断行业合理定价机制
提要
法规表述不清晰,必有人乘机钻空子,继而导致潜规则盛行并成为既成事实——这或许就是上海轨交“信号门”事件必然上演的逻辑起点之一。
上海轨交“信号门”事件上周六暂时平息。当天下午起,轨交8号线延长段,电信和联通手机信号覆盖问题初步得到解决,但两大通讯寡头与申通地铁的利益纷争并未结束,由于商业规则缺失,“暗斗”或将长期延续下去。
电信和联通代表通讯服务垄断,申通地铁代表上海轨交服务垄断。围绕手机信号无法接入轨交而上演的“信号门”事件,系国家垄断与地方垄断之间矛盾的最新案例,它再次让人想起“强龙难斗地头蛇”的民间谚语。“信号门”事件从爆发到表面平息,两条“强龙”始终处于被动应对状态。
事既如此,申通最终又为何选择退半步呢?首先舆论对申通更为不利,再扛下去更显被动;其次,上海通信管理局上周五通过媒体向申通施压,抨击申通“人为阻断”通讯信号,很显然,导致申通暂时接受妥协的主要因素系上海通信管理局的依法干预。
申通有否资格收取所谓“进场费”(申通后改口为“建设补偿费”)?按现行潜规则,申通声称“近年每个基站大致收取120万元”可能是事实。而对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47条,电信和联通的确要向申通支付一定数量的基站设置“使用费”。不过,该法条又明确限定“使用费”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不知上海是否制定有此项收费标准?但每个基站“使用费”断不至于离谱到120万元——申通暂时服软的同时声称收费“还可协商”就很说明问题。当然,这里的另一面也有移动公司基站场地租用成本不透明的问题。
“进场费”之争还涉及一个较隐蔽的问题,即轨交内部手机通讯网络归谁建设和经营?根据“条例”规定,只要是提供公共通讯服务的任何无线网络皆属基础通讯网络,其建设方理当属于代表国家提供公共通讯服务的移动、电信和联通三家,但查阅“条例”全文,却没有直接明确其建设和经营只归基础通讯服务商从事建设和经营。也许正是法规表述不清晰,使申通的越俎代庖行为有了操作空间。现实中,申通的确有“漫天要价”之嫌,理由或是如其所声辩:“我们在建设无线通讯网络时有大量投入……”
然而,“条例”毕竟对基础通讯服务运营商主体法人资格,以及基础通讯网络的建设与经营,设置有明确的行政许可和市场准入门槛。故对照“条例”中与此有关的法条,上海通信管理局声称“申通无相关资质”倒是有根有据的。
围绕“进场费”之争,还有一个更隐蔽的问题——谁是基础通讯网络包括基站建设的出资人?从国内基础通讯服务归国家垄断的现状出发,出资人理当是国家财政。但在现实中,因通讯服务垄断利润基本留在“三寡头”内部,故它们才是实际出资人。由此,从情理上讲,“条例”只规定支付“使用费”似乎已经足够。另一方面,轨交属地方公共交通基础建设,其出资人当属地方政府,但“条例”未明确作为轨交公共配套的基础通讯网络的建设归谁出资,是归“三寡头”来出,还是打入地方轨交建设总成本?可无论如何,申通自作主张建基站再“转租”并“待价而沽”,于情于理于法都缺乏底气。
但生米已煮成一锅夹生饭,“条例”在潜规则面前束手无策。本次“信号门”事件,中移动手机信号虽也遭遇“信号不稳定”,但至少没被“人为阻断”,也许中移动想得明白,提前在“潜规则”面前达成了妥协。
另外,潜规则系现实社会普遍存在的事实上的行事规则,具体到“进场费”抑或“建设补偿费”之类,考虑到上海轨交建设仍方兴未艾,今后很可能再次上演各种商业争执,例如地铁内的ATM取款机和公交车上未来颇有潜力的移动电视广告收益等。这里的核心问题其实是自然垄断行业的合理定价机制,否则将必然是公众利益的遮蔽。
我来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