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相关法律和决议,正式确立了一项新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这一制度的确立,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大发展。
如今,30年过去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枝繁叶茂、硕果累累:我国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近8000件,其中90%以上由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截至2008年年底,全国省级人大常委会共进行了3400余次执法检查……
有关专家称,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设立,使民众在地方人大闭会期间,通过人大常委会来管理地方事务成为可能,能有效行使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力。
地方人大常委会30年来生动而丰富的实践,为中国式民主作了最佳诠释。
25年间3次酝酿 回顾历史,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设立坎坷曲折,伴随着中国民主法治的沉浮进退,在25年间历经3次酝酿。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原副主任张春生,是位“老人大”,往昔的一幕幕在他脑中,历历在目。
1954年9月15日,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召开,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但是当时没有规定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地方政权体制仍延续“议行合一”。
“随着时间的推移,地方人大没有常设机构产生的弊端和障碍越来越明显。”张春生回忆说,“我国《宪法》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但行使4项权力全靠1年1次会,休会的时候就没人管了,日常工作也没法开展。”
更为关键的是,地方政权机关“议行合一”的体制,具有明显的缺陷。曾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主任的程湘清说:“自己任命自己,自己监督自己,于理于法均不相宜,不便于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
1957年上半年,由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的彭真直接领导,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组织开展了一次关于健全人大制度的研究,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就是:建立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加强对地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监督。
1965年,随着全国经济走出低谷,民主制度建设一度“回暖”,然而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的提议,被随之而来的“文革”冲击搁置,各级人大工作更几近瘫痪。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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