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福州7月21日电(记者郑良)福建省福州市中级法院日前对一起飞行员辞职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曾在厦门航空公司福州分公司担任飞行员、机长
的张某在服务年限尚未到期情况下,擅自离职,构成违约,依法应向厦门航空公司福州分公司支付违约金、赔偿培训费用等共计153万元。
福州市中级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10月,张某到福建航空公司工作。1995年7月,双方签订《福建航空公司出国培训人员服务协议书》,约定福建航空公司派遣张某赴新西兰北帕默斯顿进行飞行驾驶培训1年,张某回国后须为福建航空公司服务,服务年限不得少于30年。
1998年9月,张某与福建航空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中国民用航空局同意,2001年1月,福建航空公司被注销,在原福建航空公司的基础上组建厦门航空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2001年3月,张某与厦门航空福州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约定:《福建航空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业经修订更名为《厦门航空福州分公司劳动合同管理》,作为原劳动合同的有效附件,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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