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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新规定:乱挖地下室要罚款还强制回填(图)

2009年07月22日03:29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重庆晚报
 杨家坪某小区一底楼住户私挖修建地下室(资料图片)
 杨家坪某小区一底楼住户私挖修建地下室(资料图片)

  昨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召开,《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将提请二审。

  据悉,该条例经过一审,对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其中,对于市民反映比较强烈的底层小区业主私挖地下室的行为规定,违法修建地下建筑物的,每平方米除按房屋楼面价格等价罚款外,还可采取强制拆除或回填,所需费用,则由违法建设当事人自行承担。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对于擅自修建违法建筑的,应当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拆除。

其中,擅自修建地下建筑物的,应责令停止建设,未限期消除的,按违法建筑面积处以房屋楼面价格100%罚款;危及公共安全的,予以强制回填。强制拆除或回填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自行承担。

  针对部分开发商为了赚取更多的利润,在建设过程中违反规划,让建筑物“长高”、“长胖”的行为,二审《条例》规定,将建设工程竣工核实,分为基础竣工核实和工程竣工核实两个环节。即主体工程完成后,需接受一次检验,整体工程完成后再接受二次检验。

  此外,为了防止部分开发商利用临时建筑侵犯业主合法权益,《条例》规定,在国有建设用地上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影响交通、市容、安全,不得妨碍他人的合法权益,且批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长的,可延长一次,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年。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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