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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中院终审一起飞行员辞职纠纷案 擅自离职员工被判赔153万

2009年07月22日08:56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据新华社福州7月21日电记者郑良福建省福州市中级法院日前对一起飞行员辞职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曾在厦门航空公司福州分公司担任飞行员、机长的张某在服务年限尚未到期情况下,擅自离职,构成违约,依法应向厦门航空公司福州分公司支付违约金、赔偿培训费用等共计153万元。


  福州中院审理查明,1994年10月,张某到福建航空公司(2001年改组为厦门航空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工作。1995年,福建航空公司派遣张某赴国外进行飞行驾驶培训1年,双方约定张某回国后须为福建航空公司服务,不得少于30年。2003年,厦航聘任张某为机长。

  2007年2月,张某致函厦门航空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自行离职。同年4月,厦航福州分公司向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8年5月,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张某应向厦航福州分公司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共计154万元。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福州中院终审认为,张某没有办理任何手续擅自离职,已构成违约,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违反法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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