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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使命-2009”中俄联合反恐军演的几个法律问题

2009年07月22日09:17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解放军报
  在“和平使命-2009”中俄联合反恐军事演习的筹划、准备和实施阶段,包括国际法和中俄两国的国内法在内的相关法律,始终发挥着重要的、不可或缺的作用。演习过程中“动兵合法”、“出兵依法”、“用兵守法”。简言之,这次联合反恐军事演习师出有名、无可非议。


  首先,动兵合法。当前,人类社会正面临着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因素相互交织、非传统安全威胁不断上升的新形势,以国际恐怖主义为代表的各种非传统安全问题日趋严峻。与恐怖主义的斗争将是一场持久的和艰巨的任务,是国际社会及各国面临的共同挑战。中国和俄罗斯并非是没有恐怖主义分子存在的净土。近几年来,两国都屡屡成为恐怖主义活动的受害者。形式多样的恐怖活动,严重地扰乱了两国国内正常的生活与社会秩序,造成巨大的破坏和损失。

  自上世纪六十年代以来,国际社会主要制定了13部制止和惩治恐怖主义的国际公约,以及惩治恐怖主义的欧洲公约、美洲公约、上海公约等地区公约。以上法律文件,都为各国动用武装部队制止和惩治恐怖主义提供了国际法依据。“和平使命-2009”中俄联合反恐军事演习,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符合制止和惩治恐怖主义的一系列国际法规定。其中,2002年6月7日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明确规定,成员国“维护和加强地区和平、安全与稳定”、“共同打击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打击非法贩卖毒品、武器和其他跨国犯罪活动,以及非法移民”。《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以及打击“三股势力”的合作纲要、联合反恐行动的程序协定等一系列规定,为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开展反恐合作奠定了法律基础,也是这次中俄两国动用武装力量举行联合反恐军事演习的直接法律依据。

  其次,出兵依法。中国和俄罗斯是山水相依的友好邻邦,中俄两军是友军。但是也要看到,两国军队都有各自的传统和文化背景,都有各自的治军理念和治军方式,语言不通,标准制式不同。为了保证联合军事演习的顺利举行、有序实施、圆满完成,就必须制定一个可供双方共同遵循的、准确规范成文的法律文件。真可谓是兵马未动,法律先行。

  为保障“和平使命-2005”中俄联合反恐军事演习的顺利举行,2005年8月6日、8月8日,时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长曹刚川和俄罗斯联邦国防部长伊万诺夫分别在北京和莫斯科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举行联合军事演习期间其部队临时处于对方领土的地位的协定》并临时适用。协定经两国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审议通过并经两国国家元首批准,于2007年6月起生效。协定是中俄两国的双边军事条约,是两国举行联合军事演习的法律基础文件。协定确立了双方在联合军事演习期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参加演习部队的法律地位,是两国举行联合军事演习的法律依据和保障。协定主要规定了双方互派部队进入对方领土举行联合军事演习的合法性、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出入国境管理、税费、损害赔偿以及司法管辖等。“和平使命-2009”中俄联合反恐军事演习,是协定正式生效后的首次适用,参演部队严格依照了协定的各项规定。例如,中俄双方参演部队在演习期间依法出动;双方互相尊重对方的国家主权、法律和风俗习惯;在出入两国边境时,都严格依照两国的海关、边防和卫生检疫等法律认真履行手续;在有关铁路、公路、航空、航海运输和税收、民事权利、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方面,都严格遵守两国的相关法律;在参演部队进驻营区、携带和使用武器等方面,也都严格依照协定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协定的有效实施,中俄双方最高军事机关都向此次联合军演的导演部派出法律专家,对协定的贯彻施行全程指导和监督,为参演部队提供法律服务和保障,并对协定的施行做出评估。总之,协定有力而有效地保证了参演部队依法出兵。

  第三、用兵守法。反恐作战具有突然性、不确定性,情况复杂、斗争残酷,作战区域恐怖分子与平民混杂难以区分、设施功能置换难以识别,具体作战行动样式各异、诡谲多变,如何在反恐军事演习中,既熟悉国际人道法的一般原则和规定,又善于在具体作战行动中加以准确运用,是摆在各国反恐部队面前的全新课题。简言之,用兵必须守法。

  在“和平使命-2009”中俄联合反恐军事演习企图立案的研究、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中俄双方演习导演部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并且严格遵循国际人道法的规定,使得每一项军事行动都符合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在演习企图立案中明确,中俄两国根据恐怖主义受害国政府的请求,并经联合国安理会批准授权,出动武装部队协助恐怖主义受害国政府平息叛乱,协助恢复社会秩序,维护地区和平与稳定。针对恐怖主义受害国内战引发的人道主义危机以及向周边邻国蔓延的情况,两国武装部队实行人道主义救援,既最大限度地争取民心、赢得作战地区居民的理解、支持与配合,又最大限度地打击恐怖势力,尽量减少附带损伤和次生灾害,并及时处置、有效消除恐怖分子制造的次生灾害。在实施军事行动时,利用传媒对当地居民进行解释说明并及时通知有关情况,尊重当地政府、社会代表和宗教界人士,以实际行动体现反恐作战的正义性、合法性,切实从政治上、法理上、舆论上掌握主动。以上遵循了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规定,符合国际人道法的原则和规定,从而保证了用兵守法。

  第四,中方参演部队在演习中进一步强化国际法意识。中国军队在80多年的战斗历程中,养成遵纪守法、纪律严明的良好作风和优良传统,这是战胜敌人的重要法宝,也是我军应对多种安全威胁、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的重要法宝。我军历来有实行人道主义的光荣传统。无论是在革命战争年代还是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历次自卫反击作战行动中,都坚决贯彻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在新世纪新阶段,我军要提高遂行反恐作战的法律意识和素养,增强跨国反恐作战的法制保障能力和水平,就必须从养成入手,在强化意识、强化规则教育、强化行动演练方面下工夫。在“和平使命-2009”中俄联合反恐军事演习准备阶段,中方导演部专门向参演部队印发了演习《涉外手册》,就《联合国宪章》和打击恐怖主义的国际公约、中俄联合军演部队地位协定等进行宣讲教育;演习战役指挥部认真组织参演部队官兵学习《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俄罗斯联邦反恐怖主义法》和中俄联合军演部队地位协定,印发了三篇参加“和平使命-2009”中俄联合反恐军事演习需要关注的法律问题研究报告,并编写了中俄联合军演法律知识问答等。在演习实施阶段,针对不同的情况,及时宣传有关国际人道法的精神和规定。我参演部队用法律武装头脑、在法律的规范下行动、在执法中进一步加深对国际人道法的认识,从而增强了遵规守法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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