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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条例》从严管到支持的新思维

2009年07月22日09:36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新华网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日前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这让小摊贩们看到了合法化的曙光,作为摊贩经济合法化的支持者,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教授认为《条例》对于摊贩经济规制的原则作了重大调整,从严管到支持,体现了一种全新的思维方式。


  条例名称上即有体现新思维

  何兵认为,这种新思维从新旧条例的名称上即有初步体现。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条例被命名为《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立法体现了“管理”式思维。原《条例》第一条虽然有“为了指导、帮助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的发展”的内容,但实质强调的是“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本次条例,被命名为《个体工商户条例》,体现了立法者,从重管理到重规范的新思维。征求意见稿第一条规定:“为了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规范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行为,制定本条例。”原条例中“监督、管理”措词,让位于“鼓励、支持、保护和规范”等新词。

  个体户不提供“经营场所”证明是最大程度降低门槛

  同时,何兵指出,判断一项立法究竟是好还是坏,不能仅从名称出发,要看内容。征求稿第九条规定:“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不包括经营场所。”此规定,为现在大量存在的无照摊贩,打开了合法化之门。对于小摊贩来说,办照过程中,最难的事项,莫过于提供“经营场所”证明。游动的摊贩,怎么可能提供合法经营场所证明?

  征求意见稿第十条:“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或者允许的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前款规定的区域发生变更的,应当提前告知个体工商户,并另行指定经营区域。”“提前告知”和“另行指定经营场所”的规定,体现了立法者的人性化规范思维和保护、支持思想。这样的新思维新思想,还体现在第十二条规定上:“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予以当场登记。” (来源:中国网)
(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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