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杭州7月22日电 记者陈东升通讯员陈镇南利用审判权,为当事人减轻刑罚,从中渔利,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副书记郭人华受贿一案22日在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2000年至2008年期间,郭人华利用其担任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副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相关当事人所送人民币合计122600元、美元10000元。
检察机关认为:郭人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郭人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辩解,认为自己有自首情节,并且部分金额是礼尚往来,没有谋利因素。法庭将择日宣判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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