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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加强对农业合作社监督 规范与企业关系

2009年07月23日11:32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7月23日电(记者张海燕)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今天上午在此间召开。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草案)》拟规定,要求政府对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督,并规范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关系。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雷德才表示,农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把农民有效组织起来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解决高度分散的小农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矛盾的重要出路。但经考察调研发现,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合作社内部制度不健全,运行管理不规范,农民在合作社中的主体地位体现不充分;合作社产权不明晰,存在“政社不分”、“企社不分”和关联交易、账目混乱的现象;合作社规模较小,企业链较短、服务能力低、积累能力弱,缺乏市场竞争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只做了较为原则的规定,与北京市实际情况之间存在在合作社办社主体、登记适用范围等方面的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解决。

  针对以上问题,《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专业合作社法>办法(草案)》做了相应的规定。为了提高政府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率,解决个别合作社骗取国家扶持资金或者挪用、截留等问题,草案增加一款规定:政府对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加强监督。

  为了改变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与龙头企业交易中的弱势地位,草案增加规定:政府鼓励和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有密切产销关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相互投资,在平等交易的基础上,以资本联合为纽带,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双赢的机制。

  关于农业专业合作社生产用地问题,草案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机械服务场所、规模养殖场、设施农业以及其他有关项目的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前述项目相关用地,未影响土地耕作并易于复耕的,按照农业生产用地进行管理。

  另外,草案还就农业专业合作社自愿联合、成员代表选举、设立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问题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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