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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对举报腐败分子奖励30%一点看法

2009年07月24日07:57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新华网
  7月20日《学习时报》刊登了一篇署名刘日的文章——《“新后备干部”、“新提拔干部”应率先公示财产》。看得出,作者对腐败现象深恶痛绝,指出腐败问题之所以屡禁不止,“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官员财产不透明、不公开”。
因此,“官员财产公示制度,是反腐败的终端机制,也是反腐败最厉害的一招,它最根本的指向是促进公权力的规范化运行”。那句“官员如果不愿意尽义务公开财产,就应该辞职”,尤其令人感到畅快。

  但刘先生提出的重奖举报人的办法未必可行。他这么说的:“被举报的腐败分子,若被法院依法判罪的,将该腐败分子犯罪数额的30%奖励给举报人作为合法收入,保证兑现,并为其严格保密。”刘先生说此举是“借鉴国外经验”,按其所举的例子,就是借鉴美国经验,“美国法律规定,整个罚款的1/4用于奖励举报人”。其实,放眼一下我们的历史,早就有过这种做法。汉武帝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西汉政府曾发布“缗钱令”:凡工商业者,都要如实向政府呈报自己的财产,然后征收财产税。结果,“富豪皆争匿财”,于是又发布了“告缗令”,鼓励举报;举报一旦坐实,除了被举报人的财产被全部没收、戍边一年外,“令民告缗者以其半与之”,就是把被举报者财产的50%奖励给举报人,1/2,显然要比美国的鼓励力度大得多。但是结果如何呢?“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宅亦如之。于是商贾中家以上大抵破”。武则天时候的举报伴随着怎样的经济利益我没大留意,总之,举报成风的时代大抵不能算是正常的时代。

  围绕算缗告缗的毕竟是一种经济行为,当经济利益一旦与政治行为如影随形的时候,打击面过大甚至无一幸免的前车之辙,难免后车覆之。关键是,如今对举报腐败执着不已的人,也未必是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奖励30%对那些正直之士而言难说有多大的诱惑。更重要的是,腐败在今天并不是一种偷偷摸摸的现象,已然有一些明目张胆。打个比方说吧,有哪个贪官落马之后,人们会因为惊讶而高呼真没想到呢?没有。东窗事发贪官的“警示录”之类不少,大抵都直接或间接告诉我们:其人早就如此,从来如此!当时呢?为什么那么多职司监督的部门毫无作为?在举报人遭到残酷打击报复屡见不鲜的举报环境下,即便30%摆在那里,也未必有人敢去“垂涎”。所以,我们反腐败得先把那些“秃头上的虱子”捉掉,得先把“带病提拔”的问题真正杜绝;耳不聪、目不明的时候,再去借助群众雪亮的眼睛,那时再讨论如何奖励举报不迟,现在早了点儿。

  对于如何推进踌躇不前的官员财产公示,刘先生建议“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突破口就选在“新后备干部”、“新提拔干部”这些优秀分子身上,“因为他们相对年轻、容易接受新生事物,更重要的是他们将要"担当重任"……让他们接受新的清廉的官场文化和规则最为合理”。无疑,这种退而求其次的做法,在当前也是最有可操作性的做法,笔者拍掌赞成。(作者潮白) (来源:南方日报)
(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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