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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生婴儿产品“含毒门”庭审 双方各执一词(图)

2009年07月24日09:22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图为原告代理人正在发表代理意见。本报记者 袁定波摄
图为原告代理人正在发表代理意见。本报记者 袁定波摄

  强生婴儿产品“含毒门”首案庭审双方各执一词

  应否标注是否侵权成辩论焦点

   “现在开庭。”审判长敲响了手中的法槌。

  今天上午9时整,消费者状告强生婴儿产品含有甲醛侵犯知情权一案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

  4月8日,儿子出生后便一直给他使用强生婴儿香桃沐浴露的史女士,以强生公司明知该产品中含有有毒成分却不标明,侵犯了其知情权和选择权为由,将强生(中国)有限公司告到法院。据悉,这是首例消费者就二噁烷和甲醛事件起诉强生的案件,引起社会极大关注。

  在今天的法庭上,史女士带来了4瓶大小不一的强生婴儿香桃沐浴露以增加说服力,被告方则捧着好几百页的证据材料,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看来,一场针锋相对的激辩在所难免。

  焦点一

  应否标注内含二噁烷和甲醛

  史女士随手拿起一瓶强生婴儿香桃沐浴露说:“二噁烷和甲醛是对人体有毒的化学物质,不论其在该产品中的含量对人体是否安全,均应在产品包装上标明,让消费者知情。”

  记者了解到,此前,国家质检部门曾对被告方生产的26种31个批次的婴幼儿洗浴用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显示,这些产品的甲醛指标均符合标准规定,26种30个批次的产品未检出二噁烷,仅有一种产品即婴儿香桃沐浴露中的一个批次检出含有微量二噁烷。在当地质监部门对被告的现场检查中,未发现企业在化妆品中添加二噁烷和甲醛。

  被告方高律师认为,国家要求产品必须标注其成分,但二噁烷和甲醛并不是该产品配方中的成分。二噁烷是产品原料在生产中形成的残留,目前的化妆品生产技术无法完全避免。甲醛则是添加到产品中的防腐剂释放出来的。目前,强生的该款产品完全符合国家的质量和安全标准。

  “原告要求强生公司在已经符合国家安全和质量标准的涉案产品包装上标注微量二噁烷和甲醛,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被告方表示。

  “我们没有说被告故意添加二噁烷和甲醛,而是认为,被告的产品中有二噁烷和甲醛就应当加以标注。只有你标明了,消费者才知道,才有选择权。”原告方立即反驳道。

  焦点二

  未标明是否侵犯知情选择权

  “消费者需要从产品标识上了解所含成分的信息,包括对人体可能有害的成分到什么程度,才能决定是否购买、选择和放心使用。被告不标注,侵犯的是原告的知情权。”原告方代理人一言以蔽之。

  而强生公司的辩论意见认为,因为涉案产品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安全产品,该公司未以警示方式标注涉案产品含有甲醛和二噁烷,不构成对原告知情权和选择权的侵犯。

  被告方认为,涉案产品属于化妆品,强生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循国家有关化妆品的规定,在产品标识上无任何违规之处。

  据介绍,由于目前技术上无法完全避免的原因,香波、浴液、洗手液等清洁类产品,都可能含有二噁烷。

  史女士的代理人则表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对此,被告方认为,涉案产品的甲醛符合标准规定,含有的微量二噁烷对人体无害。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不要求生产厂家以警示方式进行有关标注,因此强生公司没有侵犯原告的知情权。

  此时,时针已经指向12时,近3个小时的激烈论战结束。然而,硝烟并未散去,由于原被告双方分歧太大,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再判。

  本报北京7月23日讯

  相关链接

  强生二噁烷事件

  2009年3月初,美国一非营利组织发布检测报告称,包括强生在内的多家产品被检测出含有有毒物质。

  3月20日,国家质检总局通报,强生婴儿香桃沐浴露中的一个批次检出含有微量的二噁烷。

  4月3日,药监局通报称,上述产品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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