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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岁教师猥亵8岁女童获刑 将刑释公职依然保留

2009年07月24日13:57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新闻网
  近日,有网友向东北网反映,称阿城区教师进修学校教师李明,于2009年1月21日被阿城区人民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但时至今日,该教师仍未被开除公职,并继续保有教师资格。

  47岁教师猥亵8岁女童获刑

  据该网友介绍,2008年4月30日下午15时,受害女童的母亲在该女童(时年8周岁)放学后,将其接至自己的工作单位阿城区教师进修学校后被该校教师李明(时年47岁)强制抱上五楼囚禁、执刀恐吓、猥亵2个多小时。


  事发后,受害女童的母亲在第一时间抓住李明,并将其送至校领导办公室。但是,李明在校领导面前否认自己的行为,校方随即让其离开,其后李明外逃6个月。2008年10月13日,迫于各方面压力,李明到公安机关自首。2009年1月21日,阿城区人民法院下达了(2009)阿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李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其羁押之日,即2008年10月13日起计算)。该判决书下达的当日,阿城区教师进修学校便将判决书送至区教育局。

  受害女童母亲要求教育局出示行政处分文件被拒

  2009年7月8日,受害女童母亲到阿城区教育局纪检办,要求教育局方面出示李明的开除公职和取消教师资格的书面决定。但是教育局方面表示,受害女童的母亲无权要求教育局出示相关文件。其后,阿城区教师进修学校陈书记在教育局了解到,目前正在服刑的李明的确未被开除公职,其教师资格也未被取消。

  财政局、人事局:资料显示该服刑人员在编,公职仍在保留中

  23日10时25分,记者在阿城区财政局国库科的“进修学校(事业)人事信息表”上看到,李明的信息上标注有“停发”字样,“占编情况”为“在编”。国库科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教师进修学校在2008年6月提交了相关停发证明,财政局于当月开始停发李明的事业工资。如果该人员被开除或者死亡,其信息则应被标注为“注销”。

  23日13时17分,记者来到阿城区人事局编制办公室,在这里了解到,目前在他们的电脑资料中,阿城区教师进修学校李明显示为“在编”,即其并未被开除公职。

  教育局:无法出示开除公职和取消教师资格的处分决定

  23日10时44分,记者来到阿城区教育局,人事科孙科长表示,教育局已经开会并形成了关于李明的行政处分的意见,但是否可以给记者出示,他表示“把握不好”,“这个意见肯定是形成了”,“有肯定是有”,并且“不是意向性的”,是“正式处理结果”,该“意见”不体现开除公职的问题,开除公职的事情请记者咨询纪检部门。

  当记者问及这个“意见”的形成日期时,孙科长未予答复。在记者的追问下,孙科长告诉记者已经形成了“一个月左右”,具体日期需要根据教育局收到判决书的时间决定。而判决书是应该由法院送达给教育局的。根据孙科长对这一问题的解释,教育局是在“一个月左右”前收到了在2009年1月21日下达的判决书。至于教师进修学校何时送来李明的判决书,具体时间他说不清楚。关于按照教师法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上报要求注销李明教师资格一事,他们将尽快向市教育局提交文件,具体日期要看市教育局“是否串休”。

  在记者的一再要求下,孙科长叫来一位罗姓工作人员,并叫她将李明的档案找出,教育局“一个月”前形成的“意见”应该已经存档。其档案中是否包括判决书,他现在“已经没有记忆了”。在罗姓工作人员拿来的李明的档案袋中,孙科长并未找到该“意见”,仅找到一份日期为2009年6月24日(李明正式羁押的日期为2008年10月13日)的开除李明党籍的正式文件。记者提出查阅该文件,孙科长表示拒绝。记者随后转而要求知道该份文件的编号,孙科长以“这个没法作假”为由拒绝。

  记者在孙科长翻看该份开除党籍的文件时,发现文件中某一页上的红色公章下,有一个2009年2月20日的日期,记者追问开除党籍的一系列文件中既然有一份文件的时期为2009年2月20日,就说明教育局在2009年2月20日就已经知悉李明犯罪一事,而对其行政处分一事却迟迟未能做出,原因何在?孙科长表示“这不正在研究吗”,2月份谁处理这个事情他不知道。

  孙科长表示,目前不论是开除公职还是取消教师资格,都在“走件儿”中,目前除了开除党籍这一处分决定外,其他的开除或是取消资格的文件,他这里“确实没有”。具体事宜还请记者去纪检监察部门了解。

  记者随后见到了教育局分管人事的副局长,从该局长处,记者得知该局在李明被羁押后不久便已经得知李明犯罪的相关事宜。由于李明一事为“铁案”,根据教师法的相关规定,他应该被开除公职和取消教师资格,至于拖延至今的原因则是由于现在教师采用聘任制,出现了好多新问题,在事业编制教师开除公职这一问题上,具体由哪个单位下决定,谁也不好说。

  23日13时56分,记者来到阿城区纪检监察局,通过向审理室咨询,了解到事业编制教师不属于公务员,不是纪检监察部门的监察对象,开除其公职的决定不应由该局作出。开除教师一事,还是应该由教育系统处理。

  23日15时54分,记者就事业编制教师开除公职的决定到底应该由什么机关下达一事,多次拨打黑龙江省教育厅人事处电话,均未有人接听。(尤佳陈静) (来源:东北网)
(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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