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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关于代表选举日程的几点思考

2009年07月25日14:07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人民网
  根据《选举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对于直接选举,须首先确定选举日,然后采用倒推法,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选举法》第二十七条),政党团体提名推荐候选人在选举日十五日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日五日前公布(《选举法》第三十一条)。
对于三个阶段“公布”日期的具体确定,《选举法》语焉不详。笔者结合多年实践,提出如下建议。

  一、确定选举日。各选区应根据当地地域交通、居住状况、人口分布、天气状况等因素,因地制宜,由选区选举领导小组协商确定。这一步是关键,选举的各项日程围绕它安排部署,因此要慎重选择。

  二、确定正式候选人公布日期。选举日确定之后,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日期理论下限是选举日前第5天,上限一般是第15天。但具体实践上,用不了那么长时间。建议定在第5-8天范围内为宜,最长不宜超过第10天。因为正式候选人名单本阶段已经过反复酝酿、讨论、协商,征求了多数选民的意见,5到8天比较适宜,也切合农村工作的实际。

  三、确定初步候选人公布日期。政党、团体推荐的初步候选人名单公布日期理论下限为选举日前第15天,上限一般是第20天。酝酿、讨论、协商初步候选人阶段应为5天左右时间。因此,初步候选人名单以选举日前第15-18天范围内为宜。

  四、确定选民名单公布日期。《选举法》规定,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没有指出日期上限。但结合实际情况,公布选民名单日期一般为选举日前第20-25天范围内,最长不宜超过30天。(河南省汝州市人大常委会闫旭辉) (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
(责任编辑:ren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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