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丽水7月25日电 (记者 袁爽 实习生 蔡莹莹
通讯员杨艳萍)近日,浙江丽水青田法院审结了一起利用保安身份实施盗窃、抢劫的“全家总动员”案件。被告人苏怡良以盗窃罪及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
其同居生活的“夫妻”汪拉金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其子苏明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都将予以追缴。
2008年9月初,被告人苏怡良多次到丽水青田县鹤城镇城东路26号新世界大酒店,向其在该酒店担任保安工作的儿子苏明亮了解酒店的情况。苏明亮明知其父苏怡良意在盗窃,仍向苏怡良透露酒店财务室的位置及如何躲避监控等信息。9月10日凌晨1时许,苏怡良窜至该酒店财务室,窃得人民币80000余元、美金200余元、欧元1000余元等现金。得手后,苏怡良在汪拉金的掩护下逃离。
调查发现,2007年至2008年间,苏怡良单独或伙同他人曾在宁波、仙居、青田等地作案六起,共盗窃财物计人民币5余万元。此外,苏怡良于2007年9、10月份,在宁波市海曙区月湖石浦大酒店担任保安期间,与费世法(另案处理)、向能汪(另案处理)、向恢皇(已判免予刑事处罚)等人合谋对该酒店总经理李惠飞实施抢劫。被告人苏怡良向费世法提供李惠飞来酒店收款的行踪信息。
2007年11月30日晚,费世法、向能旺等人进行充分准备后,持尖刀尾随被害人李惠飞进入轿车内,使用语言威胁和向被害人李惠飞脸部喷辣椒水等暴力手段,劫走被害人李惠飞携带的营业款2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怡良、汪拉金、苏明亮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苏怡良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又已构成抢劫罪,应实行两罪并罚。在共同抢劫犯罪中,被告人苏怡良系从犯,同时主动自首,又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故对其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苏怡良、汪拉金、苏明亮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均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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