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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和谐政法理念 推进政法工作科学发展 吉林省委政法委员会理论中心组专题学习会综述

2009年07月26日10:11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近日,吉林省委政法委就推进和谐政法建设举办了政法委员会理论中心组专题学习会。吉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申学在会上强调,全省政法机关必须深刻认识构建和谐政法的理论基础、科学内涵、基本原则和实践要求,坚持和发展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政法各部门之间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既有序监督制约、又有力协同配合的制度和机制。
与会的各位政法委员会委员、专家学者就建设和谐政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构建和谐政法的思想理论基石

  建设和谐政法,最直接的指导思想是我们党提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纲领。早在2005年,胡锦涛总书记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明确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2006年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原则。2007党的十七大报告鲜明地作出了“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的科学论断。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和纲领,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最新发展,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指导思想,也为建设和谐政法奠定了科学的理论基石。

  深刻认识建设和谐政法重大意义

  (一)建设和谐政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标志,用民主法治表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超越了历史上任何一个时代的思想家和政治家的和谐理念及其对和谐社会的描述,表明社会主义是人类历史上具有先进政治基础和文明制度环境的和谐社会。必须指出,并非任何一种类型的法治都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和谐社会所需要的是和谐的民主,和谐的法治,包括和谐的政法。

  (二)建设和谐政法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和谐法治”概念不仅将引领我们转换法治话语体系,从而提升我们的法治观念和法治实践,而且必将丰富和创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想模式、历史任务、实践途径。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形成,法治建设的重心必将从立法转向执法和司法,在这个重心转移过程中,建设和谐政法的任务日益凸现。

  (三)建设和谐政法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事业的必然要求。建设和谐政法,正是为了保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和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是人民代表大会根本政治制度范畴内的政法。依据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依靠人民代表大会支持。

  (四)建设和谐政法是深入学习和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载体。当前省委政法委提出的大调研、大排查、大调解、大整治专项行动等实践载体,都是通过执法为民、服务大局、促进社会和谐来建设和谐政法的具体活动,是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生动载体。建设和谐政法,比任何单独一项活动,更能体现出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意义。

  全面把握和谐政法的基本要素

  (一)和谐的政法体制。和谐政法的体制是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政法各部门依照宪法和法律,既互相监督制约、又有力协同配合的制度和机制。政法干警同属一个职业共同体,有着共同的专业背景、职业规范、价值取向和工作目标,这是和谐政法体制得以运行的基础。

  (二)和谐的政法文化。和谐政法必须有深厚的文化底蕴。无论是公安文化、检察文化、法院文化、司法行政文化,还是诉讼文化,都应当注入和谐的基因,使之成为和谐政法文化的标志,成为和谐社会文化的组成部分。

  (三)和谐的政法模式。即和谐政法的工作模式。和谐政法的本质特征是执法为民、司法为民,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而不是单纯的“暴力”、“惩罚”、“镇压”,不是令人望而生畏的“刀光剑影”。

  (四)和谐的工作目标。实现定分止争,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是政法机关执法权和司法权运行的本质属性,也是党和人民对政法寄予的期待。

  (五)和谐的政法队伍。和谐政法建设的核心在于政法队伍建设。从内容上讲,和谐政法队伍建设主要包括政法队伍政治素养的强化、业务能力的精进、法律职业道德提升以及政法队伍人才选拔与任用机制的完善等基本内容。

  (六)和谐的政法环境。和谐的政法环境是和谐政法的外部要素,首先要求政法机关树立和谐政法的良好形象,不断提升政法机关的公信力。其次要大力营造和谐的政法工作局面。主要涉及政法与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关系,与大众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关系。正确处理好这些关系,始终自觉坚持党的领导、接受人大监督、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认真对待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与主流和非主流媒体建立互信机制,是营造和谐政法环境的关键。

  进一步明确和谐政法的实践要求

  (一)以促进社会和谐为价值目标。社会之所以需要法律,我们之所以要加强政法工作,发展政法事业,归根结底是为了保障和促进社会和谐。建设和谐政法,本身并不是终极目的,终极目的是促进社会和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以和谐善治为政法工作模式。即实行和谐执法、和谐司法、和谐管理。和谐善治直接涉及到转变政法工作的理念、树立和谐作风、采取和谐方法和取得和谐效果。

  (三)以和谐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作为最根本的政绩标准。把是否实现当事人和睦、促进社会和谐作为衡量政法工作的标准。

  切实突出和谐政法建设的重点

  (一)确立建设和谐政法的理念。1.处理好惩处和保护的关系。在依法惩处的同时,强化保护,牢固树立人权保障观念,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2.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不断强化服务人民的角色意识,寓管理与服务之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利益;3.处理好人治与法治的关系。执法者必须率先依法,在全社会起到模范带头作用,推进人治向法治转轨;4.处理好严格和文明的关系。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相辅相成,辨证统一,做好法律的守望者,做好文明的播种者。

  (二)明确建设和谐政法的任务。1.政法工作已成为调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渠道。司法能力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成为政法机关必须认真面对的现实问题;2.政法机关要转变思想观念,调整工作思路,改变工作方式,把工作标准定位在促进社会和谐上,善于把各种消极因素转化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因素,以更好的执法质量、更低的执法成本、更便捷的执法形式营造更多和谐因素;3.就和谐政法本身的要求来看,政法机关必须公平正义,要求政法机关必须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以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实行建设和谐政法的综合治理。1.多用引导的方式。努力提高广大干部的法律素质,教育和引导广大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和途径表达利益诉求;2.多用教育方式。寓教育于执法之中,以帮助、教育、宣传、引导为主要方式;3.多用调处的方式。落实调解优先的原则,综合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4.多用预防的方式。强化预案先防、预防化解的工作理念,更多地运用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等手段,推进整改,完善制度,消除漏洞,预防和减少各种违法犯罪。

  (四)强化建设和谐政法的监督措施。1.进一步强化党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强化人民监督员、检务监督员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扩大和落实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2.加强政法各部门的配合和制约,支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政法委对各司法部门进行监督,应集体行使职权,防止个人或者部分人滥用职权,实施监督应按照一定的程序,集体研究,依法进行;3.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执法责任制,推进警务、检务、审务、狱(所)务公开,加强对执法者的执法观念、执法能力和执法方式的培训和考评,全面提高执法者的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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