娃哈哈和达能之争并没有结束 |
来源:新法晚报
资信和商业信誉受到侵权,导致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吉安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安娃哈哈)向吉安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世界四大会计事务所之一的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下称“毕马威”)及其广州分所,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人民币。今年7月14日,法院受理了此案。
此前,源于2007年的“娃哈哈——达能纷争”因为双方互不让步,争议不断升级,最终演变成了全球范围的“诉讼大战”。
今年6月27日,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广州分所已因此类诉讼,向宿迁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公开登报道歉。
吉安娃哈哈:与达能毫无关联
2007年11月,吉安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突然收到世界知名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广州分所通过其合伙人黄珍妮发来的信函,称其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高等法院的接管令,已被申请人达能亚洲有限公司指定为吉安娃哈哈股东白金网络有限公司的联席及个别接管人,要求认真考虑并特别注意“被告知本命令的任何人故意协助或允许违反本命令,即属藐视法庭。违者将有可能被监禁、罚款或查封其财产”。
与此同时,毕马威广州分所还通过其合伙人黄珍妮向工行杭州市解放路支行等单位寄送类似信函,要求银行冻结吉安娃哈哈开设的所有账户,并将账户余额详情、对账单或活动概要送交其本人,并且每月提供公司所有账户的对账单或活动概要供其存档。
吉安娃哈哈回应,其外方股东为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白金网络有限公司,中方股东为杭州真宗投资有限公司和红安永盛投资有限公司,均与英属维尔京群岛高等法院的接管令的申请人达能亚洲有限公司毫无关联或任何合同关系。
起诉“毕马威”要求道歉赔200万
吉安娃哈哈有关人员称,毕马威广州分所的行为,导致公司不能正常开展融资信贷活动,也使不明真相的其他企业、个人误以为公司存在重大经济纠纷,被外国法院采取了强制措施,致使公司商业信誉受到重创,正常的生产、销售活动受到严重干扰。
为此,吉安娃哈哈向吉安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广州分所,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人民币。
今年7月14日,法院受理了此案。
7月20日,吉安娃哈哈上述人员向记者透露,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公司都先后收到毕马威广州分所发来的上述信函。
“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公司将陆续采取法律程序,将毕马威广州分所告上法庭,讨要说法。”
22日,记者致电毕马威华广州分所一李姓工作人员表明采访事宜。对方记下了记者的电话号码,表示会及时回复。但截止到记者发稿时,仍未收到对方的回复。
“达娃之争”成全球范围“诉讼大战”
吉安娃哈哈表示,此次诉讼的根源在于2007年中国企业界最轰动的“娃哈哈——达能纷争”。
创建于1987年的杭州娃哈哈集团与法国达能集团“结缘”于1996年,其合作长期以来曾被视为中法商业合作的典范。当年,娃哈哈、法国达能公司和香港百富勤公司共同组建合资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49%、49%和2%。后来,香港百富勤将2%股权转给达能,达能获得51%的控股地位。
据悉,当初双方共同出资成立了5家合资公司共享娃哈哈品牌。达能处于控股地位,娃哈哈负责企业经营管理。娃哈哈集团旗下未划入合资范围的其他企业一直存在并发展,使用娃哈哈品牌。
在历经短暂的“蜜月期”之后,双方的利益开始逐步表现出来。2006年4月,达能突然指责娃哈哈“违约侵权,私自发展非合资公司与合资公司竞争”和“滥用娃哈哈商标”,要求娃哈哈以净资产40亿元的价格把非合资公司51%的股份转让给自己。而娃哈哈拒绝了达能的要求,认为这是“一种低价强买,掠夺娃哈哈利益的行为”。
由于双方互不让步,争议不断升级,最终演变成了全球范围的“诉讼大战”。达能在中国、法国、意大利、美国、英属维尔京群岛不断对娃哈哈提起诉讼。然而迄今为止,所有境内外官司皆以达能败诉而告终。其2008年上半年财报显示,法律诉讼费用已高达5700万欧元(约合人民币5.7亿元)。
“毕马威”接管败诉公开道歉
今年6月27日,“达娃之争”有了新的进展。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广州分所正式向宿迁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公开登报道歉。
道歉声明:“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广州分所于2007年11月16日向宿迁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宿迁娃哈哈恒枫食品有限公司及宿迁娃哈哈恒枫饮料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发送了一份信函,经宿迁中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院确认,该发送具有财产接管内容信函的行为违法,构成侵权,特此向上述3家公司道歉。”
这起案件源于2007年11月,达能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和萨摩亚起诉娃哈哈非合资公司的外方股东。两地法院在被告不在场、未作抗辩的情况下签发了临时冻结和接管令,裁定由达能指定的毕马威为被告资产的接管人。
此后,毕马威未经中国法院许可,就超越其接管权限,在中国境内从事接管活动,向全国多家娃哈哈非合资公司及其审计机构、工商行政管理局、银行发送接管人函件,被宿迁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告上法庭。2008年11月20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毕马威的发函行为侵犯了中国司法主权,并对娃哈哈公司构成侵权,应立即停止该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各赔偿损失人民币30万元。
毕马威不服从上述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称“境外法院最终任命黄珍妮为接管人,并非任命上诉人(毕马威)为接管人”,其不应作为本案被告。
2009年4月28日,江苏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案件的行为主体就是毕马威及其广州分所,主观上具有明显故意,违反了国家司法主权管辖原则,对宿迁娃哈哈公司带来的损失显而易见。一审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程序违法问题,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月27日,毕马威终于公开赔礼道歉,但表示:“对判决结果表示遗憾,将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毕马威为何乐此不疲?据业内人士介绍,毕马威作为独立审计人,其违规成本接近于零。在对宿迁娃哈哈侵权、道歉和30万元人民币的罚金,实在是九牛一毛。
有关人士分析,事前缺乏严厉的约束,事后缺乏严厉的惩罚手段,这导致毕马威等境外会计师事务所造假、违规的风险和成本相当小。此次与吉安娃哈哈诉讼,再次折射出了我国面临的对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难题。
□文/图 实习生刘虹 首席记者刘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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