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抚养到15岁方知非自己亲生,华先生一怒之下将前妻陆女士告上法庭。近日,南汇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陆女士应赔偿华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华先生与陆女士于1992年6月登记结婚,次年生了一个儿子。
1996年9月,华先生与陆女士因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双方所生儿子小华随陆女士共同生活,由华先生支付抚育费。离婚后,外界对其儿子的风言风语,使华先生心存疑虑,2008年12月,经司法鉴定,排除华先生与小华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2009年1月,华先生遂起诉要求陆女士返还抚育费,并赔偿精神抚慰金。在审理中,华先生撤回要求陆女士返还抚育费2.5万余元的诉讼请求。
在法庭上,华先生诉称,自己与陆女士曾是夫妻,后双方协议离婚。婚生儿子小华长到15岁时,经亲子鉴定,发现自己与小华之间没有亲生血缘关系,感到精神上遭受了伤害,故起诉请求判令陆女士赔偿精神抚慰金1.5万元。
陆女士则辩称,儿子小华是自己与华先生所亲生的,本人不认可亲子鉴定结论,因此,不同意华先生的赔偿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本案中,华先生举证的亲子鉴定意见书,证明华先生与小华之间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且陆女士也无证据证明华先生在小华出生后就知道他不是自己的亲生儿子。现华先生与陆女士虽已解除夫妻关系,但基于以上事实,华先生在精神上的确遭受了一定的创伤。因此,华先生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新闻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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