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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醉驾者获死刑惹争议 央视讨论各地判决差异

2009年07月28日00:26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央电视台

  解说:

  孙伟铭案因为一审判决结果,成为全国首例以公共安全罪对醉驾者判处死刑的案件,究竟该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交通肇事罪给孙伟铭案定性,成为法律界争论的焦点。

据悉,四川五名律师已联名上书最高法院,认为量刑明显过重,建议对孙伟铭刀下留人。

  主持人:

  现在争议的焦点就是,最重要的是在这两端——交通肇事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到底取哪个,刚才你说,两个都靠,但是又都不靠,你解释一下?

  白岩松:

  其实我觉得这样两个罪名都不合适,为什么呢?前者太轻,因为它的上限就放在那儿了,你造成这么严重的,而且社会的民愤,包括整个生命的损失,而且情节恶劣,无证驾驶。如果用交通肇事来说,顶了顶了到了七年,还得是逃逸。但是如果用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以判处死刑,但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一个前提,是故意杀人,这里是“故意”,如果交通肇事是过失杀人,危害公共安全是故意杀人,前者的确处罚太轻,用这个罪名好像不合适,所以才用了危害公共安全罪,可是一个核心就在于,他是不是故意杀人。

  主持人:

  你说到是不是故意杀人,我们来看一下,四川省中院以三个依据来认定他是故意,首先无证,第二醉酒,第三就是逃逸,这是三个依据吗?

  白岩松:

  首先这三个依据当然都存在,而且这个行为的确太恶劣,太让人愤怒。而且我认为,刚才大家在庭上听的声音其实是家属喊的,要求立即执行。他们为什么要求立即执行,心里也在担心,这个结果他们是满意的,但是怕的是经过上诉之后,可能这里有一个因素,如果最后变成死缓或者无期的话,他们咽不下这口气,是家属很重要的一个诉求,我要咽下这口气的前提就是立即执行,其实这个损失是弥补不回来的。

  但另一方面,无证驾驶本身是非常糟糕的一个局面,我们平常说的一句话是“杀手”,把很多司机叫做“杀手”,为什么叫“杀手”?因为车开不好的话就是凶器,我们上驾校的时候,驾校老师都说过。无证就等于是你没经过培训,就拿着凶器上街了,这当然,从解释的话存在着故意杀人,任何一个无证驾驶的人从某种角度上来说都可以说是故意伤害的潜在肇事者。

  醉酒驾车,醉酒有两个因素,酒后不许驾车,它会使作案的能力明显增加。肇事逃逸当然也是很恶劣的。但问题就在于,无证驾驶和醉酒驾车两个加在一起是不是就可以推出结论,它故意要杀人。

  主持人:还有第三呢?

  白岩松:

  肇事逃逸是在这个行为已经出现了之后,它的酒精含量,80毫克就算是醉酒,它是138毫克,酒精含量究竟起多大作用,每个人又存在着酒对人的控制能力,因此它算不算最后一个故意的杀人,醉酒又起了多大作用,所以这里我说,不是同情罪犯,而是我们现在站在法律的角度上去思考这样一个问题,会不会因为它的民愤极大,比如在网上调查的时候,我们看到这样一个数据,当他被判死刑的时候,91%的人觉得痛快,这种判决是对的。

  但是为什么相对来说,很多司法界包括媒体界的人士会有一种担心,担心就在于,会不会是因为在民愤或者在其他的因素下,其实不符合故意杀人这样一种罪名的情况下,最后以他的量刑完成了最后的结果。所以我觉得作为一个媒体人,应该提出担心,不意味着我们认为该怎么着就该怎么着。

  主持人:

  所以民愤越是沸腾的时候,作为法官、作为媒体就应该越清醒。所以你刚才提出一个问题,无证驾驶和醉酒驾车,两者相加,是不是就能推出一个故意杀人的结果。因为我们知道,醉酒驾车在我们的生活里面司空见惯,甚至我们周围的同事,包括我们自己也许都会有这样的经历。有这样的经历是不是就意味着一定有故意,或者在法律上的判处一定就会导致死刑这样一个极端的选择?

  白岩松:

  所以从这种角度来说,还是存在着某种过失伤害,他是会带来相应的行为。但是他并不是主观就要导致这样一个结果。所以现在的问题就在于,符合这个罪名的,量刑又太轻。比如像交通肇事罪也就判了三年,在杭州那里,胡斌飙车撞死人,当时也是民愤很大,热闹半天,最后当他以交通肇事罪起诉之后,他一审获刑三年。成都就得考虑,我的民愤极大,而且死伤这么惨重,所以上来就不以交通肇事罪起诉,就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起诉。所以这是现在的确摆放在全国很多地方一个非常让法官头疼的过程,到底什么是合适的呢?要么太轻,要么就有可能我多加解释,以便让它觉得更合适,可是显然我们法律本身是存在着一定的漏洞。

  主持人:

  面对四川这位当事人被判处死刑的局面,有的法律专家认为是合适的,有的法律专家认为太重了。接下来我们连线两位法律专家,一位是中国政法大学的洪道德教授,我们先听听洪教授对这种判决的一个评价。洪教授,您怎么看这个死刑的判决?

  洪道德(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

  我认为成都法院对案件的定性还是符合现在的法律规定,也符合这个案件的事实。无非就是定交通肇事还有定危害公共安全。

  交通肇事主观心态是过失,就这个案件来讲,它不存在过失的基础,根据法律规定,过失有两种,一种是过于自信,过失犯罪,还有一种是疏忽大意,就本案被告人在醉酒以后驾车,而且是无证驾驶,就这两点,我们就足以可以看到,它不具备执行的基础条件。同时由于是严重醉酒,他也没有疏忽大意一说,他已经没有自我控制意识了。既不存在故意的过失,又不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就是说他不是过失,只剩下两种情况,要么就是故意犯罪,要么就是意外事件,把它看作是意外事件,估计全国人民谁都不会答应这个结果,只剩下故意了。但是说故意,他毕竟不是奔着杀人的目的开车上街的。但是别忘了,我国刑法关于“故意”有两种,一种叫做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希望这个结果发生,还有一种是间接故意,间接故意对犯罪结果的产生是抱着一种放任的态度。但是本案的被告人是无证驾驶,又是无证驾驶,可见会发生危害后果是必然的,会发生危害结果是必然的,不会发生危害结果是偶然的。

  主持人:

  洪教授,我们打断您一下,刚才我和岩松在演播室说,他是一个交通肇事犯罪,但是却以另外一个罪名去给他判罪,您觉得这个合适不合适?

  洪道德:

  合适,我认为这个被告人主观上面是故意犯罪,但是他不是追求犯罪结果的故意,也就是说他不是直接故意,他是间接故意。他的这种犯罪由于用的是汽车,在无意识的状态下上街,他会对不特定的人员、不特定的财产造成严重的后果,也就是说,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这个完全符合这个罪的构成要件,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还有一点,我们要注意的是,这个罪本身没有规定直接故意,我个人认为从法律规定上他也包括间接故意,实施这样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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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高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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