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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管8月起有新规 私分擅卖暂扣物将被严惩

2009年07月28日07:39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东方网

  私分擅卖暂扣物将被严惩 上海城管8月起有新办法

  ●易烂、易腐的鲜活物品,经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采用变卖等方式处理,但须留存证据

  ●实施暂扣物品措施时,现场要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清点

  ●蔬菜水果的保管期一般为1天,最长不超过2天;其他暂扣物品,一般不超过15天

  ●对于拍卖、变卖暂扣物品后所得价款,在折抵行政罚款后,剩余部分将退还当事人

  城管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暂扣的各种物品,不得被执法队员和保管人员损坏、挪用、调换、私分;对于易腐烂、易变质的新鲜水果蔬菜,一般应在当天当班处理完毕,逾期无人接受处理,将通过合法途径拍卖并抵扣罚款———昨天下午,记者从市绿化和市容环卫局获悉,《上海市城管执法暂扣物品保管和处理暂行办法》将于8月起正式施行,为了进一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新办法对暂扣物品的管理措施作出了详细规范。

  近年来,城管执法过程中暂扣的物品越来越多,如何处理这些物品成为一大难题。本市曾于2007年10月10日发布《上海市城管执法暂扣物品管理规定(暂行)》,其中虽已规定暂扣物品必须在当事人接受处理后退还,但未对该物品在暂扣期间如何妥善保管作详细规定。

  “当事人行为违法,并不代表暂扣物品本身也违法。”市容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以蔬菜、水果这些易烂、易腐的鲜活物品为例,原来的规定是:如果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则可“视情捐助公益事业单位”,但这样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对当事人并不公平。为此,新办法中变更为“经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用变卖等方式处理,但必须留存证据”。又比如,暂扣物品的保管,此前没有较为详细的说明。新办法中,为了保护当事人权益,明确规定了“城管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和保管人员不得损坏、挪用、调换、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暂扣物品”,同时“不得自行拍卖或在本单位内部变价处理暂扣物品”。

  据介绍,今后在实施暂扣物品措施时,现场要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清点。此外,如果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而必须对暂扣物品进行处理时,也须选择在市场上进行出售,并留存交易单据,确保售价公平公正。至于暂扣物品的保管期限,也作出人性化调整,比如蔬菜水果的保管期根据不同季节,一般为1天,最长不超过2天;其他暂扣物品,一般不超过15天。对于拍卖、变卖暂扣物品后所得价款,在折抵行政罚款后,剩余部分将退还当事人。

  据悉,新办法还着重强调对城管执法行为的监督管理以及对城管违法行为的惩罚规定。若城管执法人员在暂扣物品管理、处理过程中出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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